【本報訊】本港法例未有規定貨品需以「原價」發售,單憑標價,消費者或誤以為大減價。反觀外國,如英國、日本、新加坡和內地等地區都有規定商品要以原價發售一定的時間,更能真實地反映市場售價。
英國競爭市場監管局的法例主要針對食品及飲品的價格,發出「一比一」指引。若商戶選擇列出兩個價格,須確保優惠價的展示時間,不可以超過較高標示價早前作為售價的時間。換言之,若食品以優惠價發售一個月,必須之前最少有一個月時間以正價發售。內地則規定原價必須是減價前七日內在同一交易場所的交易價格;日本消費者廳規定的時間較寬鬆,貨品的優惠價可參考減價前八星期內的價格。
新加坡和加拿大的守則較類似,兩者均以半年劃界,前者規定業界若選擇作出價格比較,較高標示價必須在過往六個月,有至少連續28日作為貨品的售價;後者則規定有關貨品必須在過往六個月內至少有一半時間,曾以原價或更高的價格作為售價。
澳洲有案例判誤導罰款
澳洲競爭及消費者事務委員會只規定商戶必須在減價促銷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內,曾經以原價或刪除價作為有關貨品的售價。雖然未有列明何為「合理期間」,但有法庭案例,一間珠寶公司多項貨品在過往四個月內均未曾以刪除價或原價出售,法庭裁定該公司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聲稱,判處罰款及登報壠事。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外國做法值得政府參考,建議當局訂立一個清晰指引,讓超市可參考以釐定價格,亦方便政府執法。
■記者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