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僭建」權力闖私人地方

疑「僭建」權力闖私人地方

【本報訊】警方在反送中示威中,多次強闖商場及私人處所搜捕示威者,惹居民不滿及爭議。警方發出的「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內部指引,指根據《警察條例》和《公安條例》,就算警方未獲合法授權,只要警方有理由相信拘捕的人已進入私人處所,處所須容許警方入內搜查。有社區人士質疑警方此舉是「僭建」權力,有案例表明,警方不能以「有可疑,需要進入搜查」為由,而行使《警隊條例》所予權力。

社區主任:圖用指引蓋過案例

這份警方內部指引,指根據《警察通例》,警方如未獲合法授權,不得進入私人處所搜查。但根據《警察條例》第50(3)條及50(4)條,如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拘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某處,相關處所在警方要求時,須容許警方入內搜查,若被拒,只要警方宣告其權能及目的,就可合法進入,甚至擊破處所設施強行進入,均屬合法。另根據《公安條例》,亦賦予警方進入私人處所的公用部份進行截查。

9.7警方強闖大埔富雅花園搜捕示威者(圖),更毀壞屋苑大堂門柄。協助該屋苑追究警方責任的大埔新富區社區主任胡耀昌指,當晚警方未能交代行動內容及搜捕人士資料。他指1984年高等法院有案例,警方要求進入一幢大廈調查刑事毀壞案被拒,管理員被控阻差辦公,法庭指,警方無特定嫌疑人下,進入私人地方,只可作初步調查,《警察條例》並不適用,管理員被裁定不構成阻差辦公。胡批評,警方指引是「僭建」權力,「擺一條所謂嘅內部指引,就可以cover過往法庭已經判嘅案例,我唔相信法庭會接納」。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承認,根據法例警方可進入私人處所搜證及拘捕,協會上月向會員發出提示,在決定是否准許警方進入處所時,除考慮法例外,亦要考慮地契條款及公司工作指引等因素,並需與業主立案法團講解清楚,「作為管理公司最重要係守法,唔好跌落法網」。旗下商場新城市廣場曾發生嚴重警民衝突的新地,其發言人稱服務處會參考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的提示作處理,相信警方會考慮實際情況作出合適行動。太古地產發言人表示,會採取適當措施及加強保安,維持應有的安全和秩序。在非緊急情況下,警方若需進入商場調查,會預先知會商場物業管理人員,以作評估。在緊急情況下或有人報警,商場會協助警方執行職務。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