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認為,警方發出「故意阻撓警務人員」指引,相信是讓前線人員更清楚了解權力界線,「等佢哋可以用盡佢哋嘅權力」。但他指警方無論在防線推進或進入私人處所進行搜捕行動,均需向在場人士清楚交代行動內容,並提出警告,否則未必構成阻差辦公。
當事人宜錄影過程作證
李安然表示,警方防線推進時,必須向在場人士如記者清楚指示準備清場,「必須同記者講企喺嘅位置會阻礙推進,如果冇呢啲警告,談不上記者故意阻撓警方」。他又指警方無權驅趕記者,「記者係監察警方執法,關鍵係我阻住你乜嘢,唔能夠一句『你阻住我做嘢,你行開』,我認為係唔足夠」。
至於警方以《警察條例》要求進入私人處所執法,李指警方須講明拘捕行動內容,包括拘捕人數及懷疑干犯甚麼罪行等,而且警方進入處所並非拘捕特定人士,而是驅散人群或巡邏,處所持有人或管理人可要求警方離開。若警方以懷疑有涉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進入私人處所為由,要求入內搜捕,必須符合若干條件,「起碼合理懷疑喺附近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嘅人,可能用攻擊性武器,而唔係警方隨便話就可以用呢嗰權力」。至於何謂「附近」,法例並無具體界定,但不會是隔四、五條街的地方。
李安然提醒公眾,終審法院曾就阻差辦公發出指引,在一般情況下,若對警方執法行動有異議,與警方理論執法基礎,不構成阻差辦公,當事人應盡量錄影整個過程作證據。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