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反送中運動被控的少年當中,有一名16歲女童7月28日提堂被控參與暴動罪,社總認為這類嚴重罪行只應適用於成年人。大量青少年在近日社會風波中被捕,《刑事訴訟條例》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不應對16至20歲少年犯判處監禁,除非所觸犯罪行為誤殺、行劫及猥褻侵犯等嚴重的「例外罪行」。
「律政司唔會因為細唔告」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律政司檢控應根據證據和法律,被捕人只要年滿10歲,便會被視為在法律上可以干犯刑事罪行,律政司檢控時主要考慮法律和證據,「唔會單因為年紀細就唔告」,但年齡是法官考慮量刑的重要因素。
他又強調,律政司檢控時會考慮公眾利益,可考慮不起訴角色較輕微的人士,並指非法集結和暴動罪門檻低、刑罰重,「睇返黃之鋒案(被控非法集結),都監禁六個月,暴動罪就更重,最多十年」,但集結演變成暴動的界線模糊,「只要破壞社會安寧,好容易就變成暴動」,但實質很多案情都很輕微,控罪存有很多斟酌空間。
根據《少年犯條例》,10歲以下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至於14至15歲少年,如有任何其他適當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對於警方申請以保護令形式將兒童「監禁」在兒童院,其中一名兒童親屬透過司法覆核推翻決定,吳宗鑾認為高院判決證明不允許兒童保釋的做法不理想,「除非父母或監護人冇能力或者唔願意照顧子女,如果唔係都應該畀佢哋照顧返」。
■記者曾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