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發現本案控罪書上有關拒捕的控罪詳情,只有列出警員職級和編號,未有列明其姓名,有關做法跟一向涉及襲警、拒捕或阻差辦公等罪的控罪書,一般會顯示涉案警務人員的姓名有別。
案件主管稱慣例非永遠
案件主管在記者追問之下,揚言「慣例唔係永遠」。有大律師指出,若有特別理由,如被告認識該警務人員,或有關警務人員在案中並非以警務人員身份行事,則辯方可要求控方提供資料。
昨日聆訊後,傳媒追問主控官涉案警員的姓名,主控官僅表示沒相關資料,又稱並非刻意隱瞞其姓名。其後本案主管、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督察孔繁康解釋,指控罪顯示了警員編號,應可確認他們的身份;又指裁判官及控辯雙方均沒質疑這點,反問記者為何質疑。
大律師李安然指出,控罪詳情是為了讓被告得知控罪內容,即使控方不提供涉案警員姓名,一般也不影響被告知悉警員身份;而控方須在案件開審前,將涉案警員的口供紙交給辯方,口供紙會有其姓名,故辯方可取得相關資訊。另外,有大律師指出,若果不公開警務人員姓名會對辯方不利,或是有特別理由,則辯方有必要提出在案情撮要中註明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