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聲言索取爆眼少女醫療報告,是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而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有大律師指該條例適用於警方針對疑犯進行刑事調查的情況。《蘋果》上周三詢問警方公共關係科,警方所針對的疑犯究竟是爆眼少女或另有其人,惟至昨截稿前仍未獲回覆。
法官昨在庭上一度詢問,警方申請手令時懷疑發生的是甚麼罪案,惟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未明確回答。本報記者昨亦向負責調查的警員查詢,正就少女調查甚麼案件及是否暴動案,警員同樣沒回應。
大狀:引條文須正刑事調查
少女一方庭上質疑,根據法例,只有在懷疑發生罪案的情況下,才可申請法庭手令協助調查;惟據醫管局回覆,警方索取少女醫療報告時,僅稱想了解她為何受傷,並未表明懷疑有甚麼罪行發生。根據《警隊條例》第50(7),警方如認為任何文件「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有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便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索取文件。
大律師郭憬憲指相關條文只針對三種人士,即已經犯罪、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人士,三類均屬疑犯。警方引用相關條文時,須正在進行刑事調查。
警方早前曾回覆本報查詢,指警方可在取得傷者授權後,向醫管局索取醫療報告;但今次未能與爆眼少女聯絡,故根據相關條文向法庭取得手令。
■記者勞東來、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