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無視百萬市民遊行,堅持送中修例,引發6.12警民激烈衝突,警方更動用布袋彈、橡膠彈、催淚彈等武器,對付手無寸鐵的示威者。有示威者疑遭「headshot」,眼部受傷;就連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和平集會,亦遭催淚彈夾擊,導致群眾恐慌走避,險象環生。其中眼傷教師及民陣召集人等昨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非法武力驅散示威者的行動、以及速龍小隊拒展示警員編號的行為,不但違反《警察通例》,更違反《人權法》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對待的規定。
兩宗申請分別由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和市民楊國明(譯音)、以及拔萃女書院通識科教師楊子俊提出,答辯人有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申請書指出,民陣舉行的遊行和集會,一向和平、理性、非暴力,而民陣6月12日至14日在金鐘中信大廈外舉行的集會,亦已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速龍無展示警員編號
6.12下午,立法會示威區發生衝突。岑子杰有見及此,下午3時45分致電警方,警方代表稱沒留意到中信大廈外有否清場計劃。惟至4時09分,警方卻在未作通知或警告下,分別從龍匯道東西兩面向集會群眾施放催淚彈。受困群眾陷入恐慌,不斷咳嗽和尖叫,只得蜂擁進入僅開一道玻璃門的中信大廈。
岑指《警察通例》清楚寫明,「向人群使用催淚煙時,需留有逃走之路線。此點非常重要。群眾如無逃走之機會則不應向其使用催淚煙,因群眾會產生恐懼而盲目地向人襲擊」。岑直指警方行動嚴重違反《通例》。
岑又引述多份外國文獻,直指催淚彈不可直接射向人群,否則有機會釀成人踩人慘劇;而近距離的接觸,亦會導致有害化學物質進入皮膚組織,影響健康。警方當日所作所為,實屬非法武力,違反《人權法》。
岑並指出,《公安條例》訂明,若警員合理地相信集會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可停止或解散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如此大大限制《基本法》賦予市民集會示威的權利,等同違憲。
至於眼傷教師楊子俊的申請則指,當日在夏慤道執勤的速龍小隊,制服上均沒展示警員編號。部份隊員曾經舉起手槍,最終楊的右眼和右胸受傷,送院救治。
楊指出,港府有責任確保市民得到《人權法》保障,當中有條文訂明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他引述歐洲案例指,執勤警員理應展示編號以作辨認,讓受傷事主可就相關非法武力提出訴訟,或要求進行刑事調查。
申請人基於現時持續的社會運動,要求法庭盡快審理,確保市民權利得到保障。
案件編號:HCAL2670、2671/19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