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可拒急救 須接受基本護理 醫生:非安樂死

預設醫療指示可拒急救 
須接受基本護理 醫生:非安樂死

【本報訊】末期病患者往往面對病魔痛苦折磨,但本港法例嚴禁安樂死。食物及衞生局推出「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公眾諮詢,建議沿用醫院管理局為罹患末期或嚴重不可逆轉疾病者而設的服務形式,讓病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時作書面陳述,表明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拒絕接受部份維持生命的治療,包括心肺復蘇術、人工呼吸等,但強調做法不等同安樂死。
記者:梁銘恩

食衞局建議,只要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即使健康狀況良好,要在包括醫生在內的兩名人士見證下簽訂和修改指示。如事主欲撤銷指示,則只須作口頭或書面通知。諮詢文件提出,為消除緊急救援人員在執行預設醫療指示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新法例訂明,如病人持有效預設醫療指示正本,救援人員必須尊重其意願,而在治療過程中,只要救援人員合理地相信並跟隨相關指示,都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文件亦建議修改《消防條例》第7(d)條例和《精神健康條例》,令救護人員復蘇或維持病人生命的職責受醫療指示所規限,醫生和監護人意見亦不得凌駕病人意願。

根據醫管局指引,「維持生命治療」是指任何能延遲病人死亡的治療,包括心肺復蘇術、人工呼吸、起搏器、血管加壓藥、人工餵養等。文件建議,預設醫療指示容許病人在三種情況下拒絕接受以上治療,包括病情到了末期、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昏迷,和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

健康人士可簽訂

醫管局專責小組顧問醫生謝俊仁強調,文件建議做法並不等同安樂死,「唔係話個病人得返三年命,話想死,醫生就打支毒針畀佢,打完就死」,即使預設了醫療指示,病人亦不可拒絕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雖然諮詢文件擬不限制健康人士簽訂指示,亦可無限次修改,但醫管局不鼓勵公眾太早決定,以免跟不上病情。

食物及衞生局顧問(衞生)林啟忠指,立法用意在確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效力,令病人自主權高於治療提供者判斷。他指前線醫護人員反映,臨床經驗遇過病人家屬質疑指示的真偽,反斥醫生見死不救,冀立法後可減少家屬爭議。諮詢文件建議可視情況接納非官方表格,但指示必須清晰明確和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