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決】
【本報訊】眾志成員周庭去年1月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選舉主任以眾志提倡民主自決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為由,取消周庭參選資格。周庭提選舉呈請,高院昨宣判指選舉主任違反程序公義,沒給周庭機會解釋,判周庭勝訴。法官重申選舉主任有權DQ,明言主張香港獨立或自決或提倡用具法律效力的公投決定香港前途的人都不符參選資格,但判詞形容周庭主張的是溫和版自決,法官未有裁斷應該DQ。高院亦裁定補選中區諾軒非妥當當選,意味他將失去議席,周庭形容判決「慘勝」。
記者:勞東來
事件源於眾志羅冠聰被裁定就職宣誓違規,遭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周庭嘗試奪回黨友議席失敗後,由區諾軒代表民主派出戰,成功當選。
區諾軒失議席 港島區須補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涉案人士可在本月20日前向終審法院上訴,判決在限期屆滿前暫緩生效,當議席確認出缺後,選管會須安排補選,局方會研究判詞考慮如何跟進。翻查法例,若現屆任期只餘四個月或以下,則不得舉行補選。
高院去年於「陳浩天案」裁定選舉主任有權力和責任,審核參選人是否實質地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就周庭案,法官周家明重申「擁護效忠」不只是形式上的要求,並非單靠簽署提名表格的聲明就滿足;判決關鍵之處是選舉主任鄧如欣沒有給予周庭合理的回應機會,解釋其政治立場,違反普通法和陳浩天案要求的程序公義。
周庭向法庭提交誓章,澄清她和眾志支持一國兩制,不支持港獨,「民主自決」旨在容許香港人參與決定前途,冀由政府舉行公投,就算沒約束力,也可令政府更着緊民意。眾志支持加入港獨為公投選項,即使法律和政治上不可行,仍可發出警號,令政府考慮給香港更大自治權。
選舉主任辯稱,因有強力證據顯示周庭並非真誠擁護效忠,故毋須向周庭索取更多資料。代表選舉主任的資深大律師指,周庭呈堂的解釋依然不符參選要求,即使當初讓她回應也沒分別,過程沒有「重大」不當之處;即使有,法庭考慮周庭解釋後也應駁回呈請。惟法官認為,選舉主任沒有逼切理由倉促下定論,就算覺得有強烈證據,仍應聆聽周庭反駁或解釋。法官強調程序公義十分重要,剝奪受《基本法》保障的參選權是嚴肅之事,故本案實有「重大」不當。
判詞續說,選舉主任考慮時,必然建基於「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之根本原則,參選立法會的人必須接受這法律事實。任何人提倡港獨或「自決」,不管是指2047年之前還是之後,都不可能是真誠擁護效忠。香港法律沒有公投機制,無論如何,提倡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投決定香港前途,有可能導致港獨或從中國分離,同樣會觸碰底線。
但法官指周庭聲稱支持的可說是一種「溫和版」自決,只用沒約束力的公投結聚民意,向中央和特區政府施壓,爭取香港未來享有更大自治權。法官認為,即使當初選舉主任聽取周庭回應,也可能不會改變DQ決定,惟選舉主任目前未有表明看法。法官指是否接納周庭的解釋,畢竟應由選舉主任判斷,法庭在本案中不宜代替其作裁決,因此接納選舉呈請。
挑戰人大釋法被駁回
周庭雖勝訴,但其對2016年人大釋法提出的法律挑戰被駁回。周庭一方質疑《基本法》第104條只規管就職宣誓,條文無觸及參選資格,但人大釋法搬動界線涵蓋後者,屬於越權。法官則指釋法內容已說明與「參選或出任指定公職」有關,周庭沒有提供專家證據,解釋內地法律下人大釋法權限,不成理據。
案件編號:HCAL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