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保護令一般的保護對象是離家出走、或深夜在街上流連的少年,又或是父母拒絕或無能力照顧的兒童。她直言,警方藉申請保護令「接管」不足16歲的年輕被捕者,做法罕見,擔憂警方會濫用有關權力,藉此要青少年滅聲。
未頒令無法上訴
該名大律師指,若法庭頒下保護令,涉案兒童的父母有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本案三名兒童並未被頒令,而是變相遭關押待社署福利官撰寫報告,變相是剝奪三人的自由,「冇得返學、冇得出街」,學業、日常生活等安排,皆須由福利官負責。
大律師指,保護令一般針對的對象是離家出走、或深夜在街上流連的少年,「有時係父母都搵唔到佢哋,報警要求阿sir幫手搵」,故警方巡邏時會特別留意和查問街童,一旦發現是失蹤人士,很大機會向法庭申請保護令。
此外,若社署發現父母在管教或照顧等方面無法履行職責,「即係父母唔願意照護或者力有不逮」,社署亦會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她續指,法庭會考慮兒童的家庭背景、其個人意願、與父母的聯繫及父母的意願和能力等,而決定是否頒令。
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答辯方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申請覆核裁判官的決定,若覆核失敗,則沒有進一步上訴機會,因裁判官下令還柙索取報告的決定,並不等同頒下保護令,故不可上訴。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