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權】
【本報訊】特區政府考慮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遏止反修例抗爭的聲音甚囂塵上,有報道指行政會議已討論過實施《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問題,當局會視乎今天8.31的情況再決定是否實施,一旦發生嚴重衝突就有機會啟動《緊急法》。法律界對特首能否以香港進入緊急情況引用該例有爭議,大律師公會執委沈士文認為該例與《基本法》有衝突,引用或違憲,隨時引來司法挑戰。
記者:梁穎妍
now新聞台昨引述消息,指行政會議曾經循《緊急法》中,危害公眾安全的方向討論《緊急法》,而自實施《緊急法》消息曝光後,社會反響較當局預期大,故要更審慎處理,當局會視乎今天形勢再作考慮。
《緊急法》列明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局勢緊急,就可訂立任何他們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權限大至可立即修改法例限制市民通訊方法、查封資產,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市民出境等,勢衝擊《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自由。
法律界選委指法庭難介入
大律師公會執委沈士文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基本法》為香港最高憲制文件,當中確定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引用《緊急法》爭議點在於《基本法》沒有賦予特首權力直接宣佈、訂立及運用法例,以及《基本法》第18條,也指出香港的主權國就香港是否局勢緊急、危害公安及香港社會問題上有決定權,強調:「交畀無權嘅人(特首)去宣佈(《緊急法》),已經違反對人權嘅限制」,換言之由特首引用《緊急法》的程序或已引來司法覆核的潛在挑戰。
《基本法》第18條訂明,若香港發生危及國家統一和安全的動亂,而特區政府不能控制,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頒佈在港實施緊急狀態。
法律界選委黃宇逸認為,當中涉及國家層面舉動,《緊急法》則是由本地層面處理情況,兩者性質不同,針對的決策者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港府,若人大常委會沒有質疑情況屬特區政府處理不到,加上特首及行會真誠地認為有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法庭也難以介入。
至於特首能否直接宣佈規例,黃指規例屬「附屬法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規例需以附屬法例形式,並須於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會省覽,並且訂明一套「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若政府按此既定程序宣佈規例,就不會有「繞過立法會」的問題。
法政匯思:須睇佢做到幾盡
法政匯思成員楊嘉緯亦認為,引用《緊急法》是否違憲要視乎具體細節,不能違反由《基本法》確立的人權保障,視乎限制人權的程度以及政府能否提供足夠正當性理據,「睇佢做到幾盡」,舉例指全禁即時通訊軟件,或將被捕人士羈留期由48小時延長至3個月,「違憲機會大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