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學生動源」前成員劉康於前年12月立法會討論修改《議事規則》期間,在金鐘被搜出氣槍,去年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感化18個月。劉早前上訴得直,控罪撤銷,但律政司仍窮追猛打,直指劉政治立場堅定、漠視法紀,要求重審案件。惟法官昨頒下判詞,指涉案氣槍只是一把在玩具店便可買到的槍,考慮劉年輕、過往沒定罪紀錄、已遭還柙22天等,不作重審命令。
官:涉案槍玩具店有售
現為公開大學學生、早前成立「香港效益主義黨」的劉康(17歲),昨午親自到庭領取判詞,他批評政府因他支持自由、民主和香港獨立,而對他窮追猛打。劉指涉案手槍只是一把能量小於兩焦耳的BB彈槍,政府卻控告他管有仿製火器罪,實屬荒謬。
判詞透露,律政司在書面陳詞中指本案性質和情節嚴重,劉雖然年輕,但政治立場堅定,漠視法紀並針對警方,若成功逃避法律制裁,會再干犯罪行;且劉沒顯示悔意、法律程序對他沒構成任何壓力,且重審可對其他人起阻嚇作用。
惟法官黃崇厚認為,雖然劉帶備氣槍和膠子彈前往一個示威場地,確實有危害公眾的風險,但有關氣槍只是一把可在玩具店以數十元購買的槍;且他案發時只有16歲,若他只有15歲以下,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明文規定,他便不算干犯本罪,在平衡公眾利益和劉的個人利益後,決定不下令重審。
案件編號:HCMA516/18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