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一旦生效,政府可繞過立法會制訂法例,直接衝擊言論自由、私有產權和人身自由。有大律師形容是「帝制復辟」,因為《緊急法》有「接近無限權力」,政府甚至可以僭建《刑事罪行條例》或《公安條例》,令被告更易入罪,或將現有刑事法加料至終身監禁。但有大律師認為人權法與《基本法》有牴觸,惡法出台勢必惹來司法覆核挑戰。
《緊急法》1922年訂立,六七暴動時一度被引用對付左派人士,民政事務局前局長曾德成就在當年因派單張被判監。城市大學學者葉健民曾經撰文,指當時港督透過《緊急法》擴大警權,令示威者入罪率大增,以寧枉毋縱手段對付示威者。如警方只要能證明某人曾出入藏有爆炸品或腐蝕性物品的場所,便可提控。
大狀指或牴觸《基本法》
熟悉人權法的大律師郭憬憲直言,《緊急法》最惡的是2(1)項,條例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任何規例,「帝制復辟,權力闊到無倫」。《緊急法》可以授權檢查、管制及壓制,郭大狀舉例「係咪兩個人對話中提及『林鄭』兩字,就犯法呢?呢個一定係國際笑話」。
《緊急法》是否可凌駕《基本法》?大律師楊嘉瑋相信不可以,他指條例雖容許政府修改任何成文法,但成文法不包括《基本法》,若《緊急法》侵害人權,仍可能牴觸《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市民基本自由,即使緊急狀態亦不能剝奪,但即使市民透過司法覆核挑戰,仍需很長時間處理,而且未必即時能取得臨時禁制令,他相信條例生效期間,香港的國際聲譽、營商環境已遭損害,楊又指要終止《緊急法》,只有特首會同行會才能命令廢除,變相令香港的《緊急法》「政府鍾意幾長就幾長」。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