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檢控 兒童要上成人庭

共同檢控 兒童要上成人庭

【本報訊】一名12歲男童前日在荃葵青大遊行後被捕,根據法例規定,如年齡未滿14歲的兒童被檢控,須按照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下稱條例)的條文處理,但條例中亦提及,針對一名兒童或少年人及一名年滿16歲的人而提出的共同檢控,仍須由具有簡易司法管轄權但非少年法庭的法庭聆訊。

律師:13歲以下不得判監

大律師潘展平表示,在前日荃葵青大遊行的衝突事件中,被捕人士有機會被視為共同檢控,即使男童只得12歲,仍有機會被帶到成人法庭進行審訊,其中非法集結最高可判監5年。涉案男童亦有面對監禁的機會,視乎案情的嚴重性,不過法官一般會考慮讓少年被告改過自新的方法,優先以感化、判入教導所等刑罰處理。

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兒童一旦在成人法庭被定罪,有權選擇將案件交由少年法庭處理判罪;在兒童認罪的前提下,根據條例第15條(1)(a),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採用撤銷控罪的方式處理案件。該條例指出,兒童(10至13歲)不得被判處監禁,法庭如要以褫奪自由來懲罰少年犯,可考慮判其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另外,根據條例中刑事責任的年齡推定,10歲以下兒童毋須負上刑責。
■記者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