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荃葵青遊行後,警方昨傍晚在荃灣楊屋道施放多枚催淚彈清場後圍捕,一名報稱12歲的男童遭防暴警粗暴制服,現場所見他手部受輕傷。有在場社工曾向警方表示,由於男童年紀尚輕,提出由社工陪同到警署,警員卻指社工若以身作則就不應在該處出現。另外,警員今凌晨在眾安街清場,以涉嫌非法集結罪拘捕一名男子。
須家長陪同錄口供
若果被捕男童證實只有12歲,應是自6月爆發反送中運動以來最年輕的被捕者。之前曾經有多名18歲以下未成年人士被捕,部份更加只得13、14歲,包括在天水圍警署外因回學校買書路過的女學生。《警察通例》第49章界定「兒童」為表面看來年齡在14歲以下的任何人士,警方拘捕兒童或少年(表面看來在14歲以上但未滿16歲)人士時,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於該名兒童或少年被扣押在警署時前往該處。
16歲以下人士更必須由家長陪同才能錄取口供,否則即使已錄取口供,日後呈堂口供的自願性必然受質疑,對檢控不見有利。更理想做法是應保持緘默,並且要求律師陪同才錄取口供,但是對未成年人士而言,要處理如此複雜狀況肯定不容易。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