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指須顧及被搜者尊嚴

警察通例指須顧及被搜者尊嚴

【本報訊】協助事主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出,《警察通例》第44章第5條列明:「由於搜查可能被視作侵犯個人尊嚴、私隱及受憲法所保護的人權,故搜查範圍應根據當時環境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人員應盡可能以有禮貌的態度進行搜查,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陳淑莊認為,兩名女警的行為明顯不符合通例。記者查閱《警察通例》第49章,當中列明警署值日官須記錄涉及「脫去全部內衣」羈留搜查的特殊理由。

警事後逼簽同意脫衣搜身

事主的代表律師蔡梓蘊表示,呂小姐在被捕入院時已經換上醫院衣服,出院時所更換的衣服亦獲當值警員徹底仔細檢查,換衣服時亦有女警看着她,而離開醫院時身上只有一張身份證,沒有任何私人財物。

另一位代表律師陳惠源質疑,呂小姐的控罪絕不涉及毒品或任何可能藏在身上的違禁品,認為警方向呂要求全裸搜身是不能接受,他們將向投訴警察科向兩名女警作投訴,並稱兩名女警已涉嫌干犯非禮、串謀襲擊等罪,要求警方嚴正執法檢控兩名涉事女警。

呂小姐遭裸搜後,警員曾經要求她簽署同意脫衣搜身的表格,惟她最終未有簽署。陳惠源稱,有關表格應是事主在搜身前簽署,認為警方或混淆搜身程序,並質疑警方有意以搜身向被捕人士作凌辱及報復,情形猶如軍人對待戰俘,他要求警方盡快向事主公開交代。

■記者羅智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