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梁錦松偷步買車 證應尋獨立意見申請人指梁振英收5,000萬屬兼職

引梁錦松偷步買車 證應尋獨立意見
申請人指梁振英收5,000萬屬兼職

【狙擊UGL案】
【本報訊】律政司未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下,決定不就UGL案起訴前特首梁振英,備受爭議,「覆核王」郭卓堅與社民連「阿牛」曾健成提請司法覆核,法庭昨處理覆核許可申請。申請人指,若案件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應尋求外間獨立意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做法有違一貫的外判法律意見原則。申請人並舉出前財爺梁錦松偷步買車為例,稱因事件受公眾關注,律政司先後諮詢一名本地和外地大律師的獨立意見,才作出不作檢控的決定。法官押後宣判。
記者:楊思雅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譚俊傑指,梁錦松2003年偷步買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與梁錦松沒任何社交或經濟聯繫,不存在利益衝突,但江樂士獲取一位本地大律師的獨立意見後,仍認為有必要再諮詢另一位外國大律師的獨立意見。

他強調由於案件性質敏感、且備受公眾關注,為釋除公眾疑慮,故江樂士當年決定委聘外判意見,而梁錦松案與本案相似。對於辯方指律政司有權作出例外情況,譚則反駁此非例外情況,而是錯誤理解相關原則,犯下法律錯誤。

法官周家明則指,本案須先證明有合理證據對梁振英提出檢控。譚直言,梁收取UGL的400萬英鎊(時值約5,000萬港元),可視為一份收錢的「兼職工作」,而他不作申報,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周官反問即使收錢,但有否證據證明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曾作出優待UGL的行為,否則或只是漏報利益。譚回應,毋須證明優待行為已構成犯罪。

稱協議屬基本法須申報財產

周官又問到,《基本法》47條訂明特首需向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財產應否包括該份協議?譚表示,金錢必須申報,而這份「協議」可為梁振英帶來一筆可觀的金錢收入,理應包括在內。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余若海表明,律政司檢控權力受《基本法》第63條保障,不受政治干預,除非決策違憲、有明顯偏見、或帶有政治目的,否則亦不受司法干預。他認為,相關原則訂明當案件涉及利益衝突,應委聘外判意見,並非每當有高官涉犯罪時必須委聘外判意見。余續指,鄭並非梁振英所委任,亦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有社交或經濟上的聯繫,故不構成利益衝突,決定沒違反原則。
案件編號:HCAL2882/18、HCAL6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