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察對被捕人士使用私刑而被控,最轟動的莫過於七警案。當年七警提堂時應該控告甚麼罪名,據知律政司內部曾有一番爭辯。
外判法律意見認為應該控告較輕的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不過律政司則認為案件非常嚴重,不宜在裁判法院處理,最終決定控告刑罰較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獨立意見指證據未達酷刑
傘運期間,七警將曾健超抬到添馬公園暗角,拳打腳踢逾四分鐘,惡行轟動全港,社會當時曾討論控告七警酷刑罪。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基於公眾對案件非常關注,亦屬敏感案件,決定尋求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
據知,該名外判資深大狀認為,證據不足以支持酷刑罪和傷人罪,建議控告較輕的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並認為該罪的入罪機會較大。
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律政司當時認為若案件僅在裁判法院處理,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最終律政司決定推翻外判法律意見,控告「傷人17」,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該罪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
七警案最終在區域法院審訊,惟法官最終裁定曾健超的傷勢不算嚴重,七警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不成立,但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則罪成。七警最終判囚兩年,上訴後其中兩警成功打甩罪名,其餘五警獲減刑至15至18個月。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