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應控蓄意傷人 可囚終身

大狀:應控蓄意傷人 可囚終身

【本報訊】將軍澳連儂牆導遊涉持刀斬人血案,律政司暫時只分別控告最高刑罰較輕的傷人罪,而非蓄意傷人,外界有意見認為定性過輕。有大律師表示「攞刀斬人」表面已算蓄意,黑社會教訓敵人而持械傷人,通常是控告較嚴重的蓄意傷人。

現罪名最高監3年

大律師陸偉雄指,暴力案多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包括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簡稱蓄意傷人)、第19條傷人、第39條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等,選擇控告哪一條罪取決傷者傷勢。沒有損傷或瘀紅腫痛,會控告普通襲擊;只有瘀紅或皮膚觸痛、未有損傷流血或骨折,會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流血或骨折才告傷人。

第17條和第19條的兩類傷人,雖然同是導致流血或骨折,惟前者必須是有意圖令人受傷,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後者可以是意外令人受傷,最高判囚3年。陸指拿刀斬人表面看來是有意圖要令人受傷,理應控告蓄意傷人:「黑社會尋仇斬人呀、想懲戒吓你嗰啲,係有意圖(傷人)。」

陸估計律政司或因有人可能聲稱拿刀到現場是想鏟走標語,而暫控較輕控罪;若有證人目擊被告是「追斬」傷者,便可能構成蓄意元素,有理據改控蓄意傷人。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