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名涉事警員昨日被捕,但警方僅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處理,最高判處監禁三年。有大律師認為案件定性過輕,質疑公職人員濫暴,應引用刑期較重的《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作檢控。
控酷刑罪須律政司長同意
「酷刑罪」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檢控必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翻查資料,1997年以來沒有引用相關條例的案例。
大律師郭憬憲指,酷刑條例絕對適用於起訴涉案警員,除非有其他政治考慮,他質疑案件僅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處理,是忽視了警員的公職身份,「病人綁住手腳,又唔係攻擊緊警員,有乜理由咁殘暴對待病人呢?」
郭解釋,有別於《侵害人身罪條例》,酷刑條例關注受害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而非傷勢嚴重程度。《酷刑條例》第3條(3)訂明,不論疼痛是肉體或精神上,或是因任何行為或不作為而引致,均無關重要,「例如有警員唔畀水你飲、唔畀你見律師,長期咁樣做,令一個本身有抑鬱症犯人病情嚴重咗,呢啲已經係酷刑」。他又指酷刑定罪門檻不高,即使本港沒有相關案例,法庭亦可憑證據定奪,「如果用到,係可以阻嚇好多借公職為名打人嘅情況」。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亦指對案件定性感到驚訝,但他不排除如最終落案起訴,律政司考慮公眾利益和證據會改控較重罪名,如七警暗角打人案,涉事警員最終被控「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記者梁銘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