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張遊行安排 懶理表達自由

緊張遊行安排 懶理表達自由

【本報訊】雖然委員會大部份成員都是法律界人士,但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指根據過往經驗,委員會較少考慮法律觀點和表達自由,多數只針對遊行的安排作討論。

他舉7.21遊行為例,原定以終審法院作終點,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卻將終點定於灣仔盧押道。上訴時代表民陣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出,訴求之一是成立由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終點設在終院有其意義,灣仔完結是「兩頭唔到岸」,但最終委員會並未考慮此因素。岑嘆道:「(委員會)比較多聽警方嘅安排作準……但好多時個board嘅人係冇搞遊行嘅經驗。」

裁決沒提供詳細理據

根據終審法院2005年的案例,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上訴委員會有責任提供理由,這是一項根據法律而隱含的責任。」但翻看近期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大部份都沒有提供詳細理據。以民陣7.21遊行為例,委員會在書面回覆中完全沒有交代任何裁決理據。而在處理7.27元朗和7.28上環遊行上訴時,委員會亦只簡單覆述警方的反對理由,指遊行對「公共秩序及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再加上近日遊行和集會後所發生的一連串事件」,遂駁回上訴,但未有更進一步解釋。

不過岑認為,上訴委員會的運作流程尚算公平,申請人有充足時間申述,與警方之間亦有互相質詢的機會,委員亦會提出疑問,讓申請人和警方解答,「走儀式走得好漂亮」。他指出,每次遊行的終點對於表達自由至關重要,「每個終點係有佢嘅政治目的,去唔到終點,個遊行嘅政治目的就冇辦法達成,呢個係示威嘅權利」。

元朗遊行申請人鍾健平認為,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方式亟待改革。警方當時發出反對通知書,鍾以自辯方式上訴。經過申述和質詢後,主席退休法官彭鍵基似乎有意批准遊行進行,同時就活動細節作出修改,鍾指:「警察等緊裁決嘅時候,直頭已經印咗張不反對通知書出嚟。」

委員會作出裁決前,曾要求律政司釐清《公安條例》第44(3)條,該條條例指,委員會「可維持、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禁止、反對或條件」。律政司解釋,委員會可修改警方就遊行作出的限制條款,但由於警方發出了反對通知書,當中沒有任何條款可作修改,上訴委員會只可完全接納或完全駁回上訴人的遊行方案。委員會最終決定駁回上訴,禁止遊行。

另一方面,8.3旺角遊行雖同樣獲反對通知書,但在上訴聆訊中,委員會卻沒有跟從律政司對條例的解釋,主席陳嘉慧律師以類似調解的形式讓申請人和警方就新的遊行路線達成共識。鍾認為,這兩個例子顯示委員會的角色模糊,令人無所適從,「個職能係咩先?係做調解定係好似法庭咁係yes or no?𠵱家唔同人主持就已經唔同咗」。

■記者關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