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協會稱警可進私人地方

物管協會稱警可進私人地方

【本報訊】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前日發信,提示各會員,信中列舉《警隊條例》第50(3)、(4)、(5)條等與警方進入私人地方執法相關的法例,又呼籲各會員「切勿以身試法,妨礙警務人員執法」。

不過,大律師何旳匡指,有關法例只賦予警方進入私人地方逮捕特定目標的權力,不能隨意入內搜證或調查,管理員可要求警方進入前提供理據。另外,大批市民昨參與「光復紅土」遊行,有人於黃埔花園對出馬路欄杆上懸掛「黃埔花園 私家重地 若無授權 警察免進」的橫額。

該信件附上防止罪案科的信,除提及以上法例,又指若妨礙警員依法例執行職務,可能干犯《警隊條例》第63條,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大律師何旳匡表示,若警方引用以上法例要求入內執法,應向管理員或業主透露須予逮捕的是甚麼人,懷疑干犯甚麼罪行,以及基於甚麼原因相信該人已進入該處所。何續指,管理員或業主有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

大狀︰須提供理據

民主黨大律師吳思諾在其專頁指「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誰,只是想進入私人地方作調查」,則不可引用以上法例的權力。她建議管理員向警方提出上述法律觀點,要求提出理據,以保障處所免受警方無理搜查。
■記者關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