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逾89日】
【本報訊】一宗簡單直接的行人涉嫌亂過馬路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糾纏89天仍未審結,惹起社會熱議。審訊臨近尾聲,控辯達成共識,不再傳召一名正在作供的辯方證人;惟主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卻堅持下令辯方重召該證人。過馬路案被告不滿何官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昨獲判勝訴。高院法官撤銷何官要求重召證人的命令,同時下令何官不得再拖延,盡快聽取結案陳詞及作出裁決。
記者:伍嘉豪
司法覆核申請人是過馬路案尼泊爾籍被告Thapa Kamala,她在該案中被票控一項行人疏忽罪。該案審訊早前暫緩,等候司法覆核結果。最初在過馬路案中代表她的大律師梁耀祥,昨亦代表她在司法覆核聆訊中陳詞。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高院法官周家明聽取雙方陳詞後,退庭大半個小時便口頭宣讀判決理由,指涉事辯方證人只是根據閉路電視錄影截圖,講述事發情況,惟作供兩天後,控方仍未完成主問。
可是,證人其後因身處外地,無法在何官訂下的續審日期出庭。控辯雙方商討後,同意放棄傳召他,並可摒棄他早前的證供。
引伸出多宗官司
雖然律政司司長一方昨陳詞指,涉事證人既已開始作供,裁判官似無權摒棄他的證供;而周官亦指,《裁判官條例》第21條賦權裁判官下令證人出庭。不過,控辯雙方代表律師均無力確保證人必定出庭,申請人亦沒有法定責任傳召證人。
周官續指,辯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依賴某證人的證供;若最終決定不傳召,其實對辯方或者控方均不會產生不公平。另外,一般而言,被告沒責任傳召證人去證明自己無罪,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
周官直言,本宗過馬路案聆訊情況十分異常。以案情的簡單直接程度而言,聆訊只需最短幾小時、最長幾天便足夠。既然控辯雙方已同意不再需要該名證人的證供,看不到有何原因不能摒棄其證供。
資料顯示,本案引伸出多宗官司。首先是申請人曾因於聆訊中遲到一分鐘,被何官罰她交出一百元保釋金,令申請人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最終獲發還保釋金。及後她認為何官錯誤頒下保釋令,令她身心受傷,入稟向何官索償170萬元,案件排期今年11月處理。
何麗明擁有大律師資格,2003年起私人執業,至2012年5月獲委任為特委裁判官,曾審理時任發展局局長陳茂波不小心駕駛案。該案披露陳有7次交通違例紀錄,何官最終輕判罰款1,800元。
案件編號:HCAL19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