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機管局獲頒臨時禁制令禁止在指定區域外示威,有法律學者表示,若有市民認為禁令侵害普通市民參與示威的憲制權利,可申請以其他被告形式加入訴訟。
以示威權被侵害為由申請
現時禁令將被告定為「非法及故意阻礙或干擾香港國際機場正常使用的人」,稍後開庭聆訊是否延續禁令時,若有人出庭抗辯,是否等如「自認」是作出非法行為的人?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被禁令影響的人不一定要以禁令原本指定的被告身份參與聆訊,若認為禁令侵害其他普通市民的權利,相關人士有權申請以「其他被告」身份加入訴訟。
對於被告現時被定性為「非法」,張解讀是當法庭執達吏執行禁令時,那些在現場違反禁令而又被拘捕的人。
大律師伍樂恒表示,臨時禁制令的用意,在於把機場恢復原狀,申請臨時禁制令的基準,比起案件正審時要申索一個永久禁制令的要求低,原告人一方只須證明兩個基本要點,其一是在機場示威人士的行為是否「非法」屬於一個可爭辯議題;其次是權衡輕重之下,頒佈臨時禁制令給予原告人的便利,大於對示威人士的不便,但法庭也會考慮基本法第27條賦予市民享有的集會和示威自由。
他指法庭並不會在臨時禁制令階段裁定示威者的行為是否非法,反而着眼於禁制令涵蓋範圍是否太闊,或禁令文本上「不合法行為」等定義是否太過模糊,令臨時禁制令執行起來有困難。機管局今次獲頒的臨時禁制令,有效至本月23日,案件將於同日早上提訊。
案件編號:HCA1471/19、HCZZ129/19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