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數千名武警在深圳耀武揚威之際,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昨亦高舉《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為中共「出兵」提供法律理據;但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本港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認為目前香港的事態遠未達至危及「國家安全」的程度,指即使有數百人搞所謂「獨立」革命,本港警隊亦可處理,未符合「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出兵條件;而中央調派武警部隊來港的說法更是全無法理基礎。
李柱銘:現不符出兵條件
法新社報道,數千名武警昨在距離深圳灣口岸僅約兩公里、有「春繭」之稱的深圳灣體育中心內舉行閱兵,附近停泊了數十輛裝甲車和軍用卡車。此外,內地憲法學者韓大元昨在北京舉行的國務院新聞辦記者會上說,《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若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決定宣佈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根據《駐軍法》第6條,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政府決定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不過,上世紀80年代曾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李柱銘,質疑上述的出兵法律理據:「如果事態僅僅只是危及香港的安全,這條文(《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並不適用;要危及『國家安全』,才能宣佈進入緊急狀態。」他指目前的局勢明顯未能符合「特區政府不能控制」、「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等條件,「就算𠵱家真係有人搞『獨立』革命,但只有幾百人,咁細嘅規模點會危及國家統一?警察都可以處理」。因此,目前來說出動解放軍的法律依據只有《基本法》第14條第三款,即由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人民日報》官方微博日前報道深圳有大批武警集結,令人揣測北京會否調派武警來港,但李柱銘指此舉完全沒有法理基礎:「《基本法》第14條講得很清楚,特區政府只能請求中央出動駐軍協助香港維持社會治安,而不是武警部隊。」
■記者陳嘯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