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認用過期催淚彈

警認用過期催淚彈

【本報訊】警方連日迴避後,昨在記者會終於承認在過去兩個月曾用過期催淚彈,但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麥展豪卻稱已過的只是「最佳效能期」,又稱過期只影響發射成功率,不會增加公眾危險,但用過多少、過期多久,一律未有交代。

警方曾用的催淚彈有2017年5月的日期,但未知日期意思。

避答會否釋放山埃

麥展豪昨稱催淚彈有「最佳效能期」,強調即使過期亦只影響成功發射機率;記者追問用了多少過期催淚彈、最舊的一批日期為何,但麥一概稱未掌握資料。有記者引述專家指過期催淚彈或釋放山埃,以及2003年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回覆立法會時稱警方不會存放過期催淚彈,質疑為何現時卻改變政策。麥未有正面解釋,只重複稱根據生產商資料,用過期催淚彈不會增加危險。麥稱理解公眾關注,已即時檢視,但再次拒絕承諾不再使用。

現時警方使用的發射式催淚彈,由美國廠商Nonlethal Technologies(NT)製造,現場彈殼可見印有「Mfg Date」、即「製造日期」的簡稱,但就沒有警方所指「最佳效能期」。翻查規格書,該款催淚彈的「保存期限(Shelf Life)」為生產日期後五年內,如警方所用的過期催淚彈屬同型號,即警方過去兩個月曾使用2014年6月或以前生產的催淚彈。
■記者林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