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引條文早被裁定違憲

警引條文早被裁定違憲

【本報訊】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圖)在日前警方記者會上被問到,觀星筆並非被規管的軍火,為何可被當作攻擊性武器,並且以此為由拘捕購買觀星筆的方仲賢。李當時指根據《公安條例》,「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已屬攻擊性武器。惟根據本港一宗1994年案例,當時法院裁定攻擊性武器一詞的定義,是「任何被製造以用作傷害他人」、「被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擬供其本人或他人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而條例中「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的定義違反《人權法》,故不再適用。

上訴庭指定義太闊

據1994年「R v Chong Ah Choi」一案,上訴人等在某卡拉OK手持鐵棍及水喉通,最終被裁定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時任上訴法官包致金表示,原本條文中指被告若「未能就管有相關物品原因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即屬違法,等於要求被告自證無辜,認為違反《人權法》,應予以剔除。法官並引伸至《公安條例》中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指條文訂明「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亦屬攻擊性武器,令相關定義擴充得非常廣闊,故違反《人權法》。法官認為,除非相關物品是被製造或改裝用作傷害他人,否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欲以該物品傷害他人的意圖,才可證明物品屬攻擊性武器。

2018年一宗案件的女被告,在街頭先後襲擊一名老伯及兩名上前制止的女途人,警方搜查被告的袋時發現一把水果刀。被告後稱每天都把刀放在袋,以供在外切橙。她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但上訴法官後來引1994年案例,指原審以「可以用作傷害其他人」為由,裁定水果刀是攻擊性武器,犯了法律錯誤,並指該刀是一把日常用作切水果的刀,不是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案中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以該刀傷害他人,最終判上訴得直。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