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苦主疑墮入「高息高回報」騙局,律師梁永鏗指,投資者簽署的買賣協議,由於寫明購買「汽車減排省油設備」,而賣方最終沒有出貨,最起碼屬毀約,買方可循民事訴訟追討。
停牌期間犯案罪加一等
投資者簽署的協議附加一份「專業投資者的處理通知」,梁永鏗表示,「專業投資者」主要是購買金融產品時界定投資者的分析能力,不會影響買方追討賣方毀約導致損失的權利。刑事方面,如未獲證監會批准而進行集體投資計劃,即涉非法集資。梁永鏗認為協議有將買方界定為專業投資者,亦有一定回報;故賣方有機會涉嫌非法集資,但明言相關定義模糊,最終需待法庭判定。
至於事件是否涉及欺詐,梁永鏗指由於賣方與設備供應商有獨家銷售協議,可藉此解釋並非故意詐騙買方,故難以證明賣方有刑事欺詐意圖。
大律師陸偉雄指如最後證實該公司負責人未有足夠金錢,就向投資者開出大量利息期票,可能觸犯欺詐罪;加上被證監會停牌期間犯案,是罪加一等,法庭或會因而提高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