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商戶有權拒警入內

大狀:商戶有權拒警入內

【本報訊】今次反送中浪潮中,不少非前線市民熱心支援抗爭者,捐錢捐物資,甚至有酒店、食肆等開宗明義以「歡迎香港人試住」等方式免費招待。有大律師表示,商戶免費招待市民不用擔心有刑責,因商場的非公用部份和商舖皆屬私人地方,業主或租戶有權歡迎或拒絕任何人進入,包括拒絕警察入內;但他提醒商戶不可阻止警方入內逮捕罪犯。

指逮捕罪犯除外

網上片段顯示有商店職員拒絕警方以「入嚟調查一宗罪案」為由進入,亦有商場代表向防暴警察指「我哋唔歡迎你入商場」。大律師何旳匡表示,商場等私人地方開放予任何人休息、光顧或免費享用服務,皆難以扣上窩藏罪犯帽子,即使有人犯罪後進入,亦不代表身為疑犯無權購物用餐。警方單以懷疑處所內有罪案發生仍不足夠,業主或租戶可表示「我都冇報警」並拒絕讓對方進入私人地方。

但何提醒,倘若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犯了可逮捕罪行並身處商場或商舖內,而當時不入內拘捕會有機會讓疑犯逃脫,警方可毋須法庭手令進入處所內執行職務,「如果阻住,佢破門、爆窗入都得」,阻止警員逮捕罪犯可被控阻差辦公或協助罪犯罪。商戶如遇警方要求進入,可向警員提出合理要求,包括要求出示委任證及查詢目標人士特徵,如性別、外貌、涉干犯的罪行類別等,但暫未有案例明確指警方必須先交代這些細節才有權進入。

何提醒,警方進入私人處所的搜查權只限逮捕罪犯,若非以此目的、恣意用假藉口進入商戶,即屬濫用警權,商戶可提出民事索償及司法覆核。

家品連鎖店實惠發出內部通告,提醒店員店舖屬私人地方,不容許任何人包括警方進入;警方如要入內,須先出示委任證及手令,及只能在要逮捕「須予逮捕」人士,方可入內,並要警方交代「須予逮捕」者在店內的理由,以作記錄。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