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44名男女被控暴動罪,是警方繼2016年旺角騷亂後,再以此罪大規模拘控示威者;相比起旺角騷亂案的33名被告,今次被捕人數大增。根據案例,被控暴動罪的被告會於區院或高院受審,前者由法官審理,後者則由陪審團負責裁決。對於近日網上瘋傳「陪審團否決權」的文章,有大律師稱,香港並無這個權利,陪審團只是裁定「有罪」或「無罪」,但不須就裁決解釋。
大狀澄清無「陪審團否決權」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因各級法院而異,區院最高可判監七年,高院則可判處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即十年監禁。據旺角騷亂一案,在廿多名被控暴動罪的市民中,有八人在高院受審,最終有三人脫罪;另外20人則在區院受審,最終只得兩人脫罪。雖然該案在高院脫罪的比率表面上較多,但一旦定罪,判刑亦較重。旺角騷亂中在區院判刑最重的,是暴動及縱火罪成的楊家倫,判囚四年九個月;另一位被指向警方掟磚的鄧浩賢,則判囚兩年十個月。在高院,其中被指向警方擲雜物的盧建民及梁天琦,因暴動罪分別被囚七年及六年,屬案中判刑最重。
至於在哪一級法院審理,則由控方決定,法庭一般不會置疑。翻查資料,根據蔣麗莉司法覆核案判詞,法官開宗明義指出,「香港並不存在由陪審團審訊的絕對權力,亦不存在被控可公訴罪行的人能選擇以此方式受審的機制。在原訟法庭由法庭連同陪審團審訊、抑或在區域法院只由法官審訊,律政司司長有特權作決定。」在本港,審訊有沒有陪審團,被告無權選擇;律政司才有權決定。
近日網上討論區連登正流傳「陪審團否決權」的文章,內容指即使按照法律條文、原則及呈堂證據等皆顯示被告「有罪」,陪審團仍然有權力選擇無視而判決被告「無罪」。惟大律師陸偉雄直言對此「權利」聞所未聞, 他表示陪審團的職責是根據庭上的證供,就事實作出裁決,簡單而言,即作出「有罪」或「無罪」裁決,並且毋須就裁決給予任何解釋。他稱「唔排除其他國家有(陪審團否決權),但香港係完全冇呢個法律制度。」
■記者廖希呈、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