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6.12金鐘清場,警方向和平示威區發射催淚彈。科大博士生與一名市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各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索償7.5萬元。案件昨提訊。審裁官指,兩人針對盧執行公務的行為入稟,根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被告應為律政司司長。博士生稱若律政司代表出庭,或違反審裁處不可聘任律師代表的規定;惟審裁官指其代表以公職身份出庭。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再訊。
博士生吳嘉倫庭外表示,希望本案可以迫使警方對質,向公眾及法庭交代6.12清場行動,並公開警隊使用武力守則。他又指,雖然律政司有龐大資源,但是他亦會諮詢法律意見,加上他認為審裁處對法律知識要求不嚴謹,不擔心審訊不公。
被告盧偉聰無出庭
原本申索書列出的被告人盧偉聰昨未有出庭,律政司則派出一名代表出席聆訊。吳與市民鍾正龍分別入稟指出,兩人今年6月12日出席民陣舉行的集會時,遭警方用催淚彈襲擊,故向盧偉聰追討精神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鍾申索7.5萬元,吳則稱有關費用為103萬元,為符合審裁處最高索償金額7.5萬元的條件,願接受該金額。
審裁官指兩名申索人須解釋申索額的計算方法,如指稱精神受創則必須提供醫生報告,惟二人表示沒求醫。
案件編號:SCTC25263、25679/19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