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監察:濫告圖嚇支援者

人權監察:濫告圖嚇支援者

【本報訊】據控方針對部份被告的指控,有被告在現場被截獲拘捕時,隨身財物並無頭盔、手套、「豬嘴」防毒面罩、口罩甚或帽子,顯示被告很可能不是身處最前線,或原本沒打算上前線。另據了解有人只是幫手傳物資,「走唔切、人踩人被人拉咗」,亦有被告辯稱在場沒有衝擊,只是攙扶將要跌倒的女學生,結果齊齊被控暴動。人權組織指,警方現時濫捕濫告非前線抗爭者,短期或嚇怕部份人不敢上街,但檢控不公最終只會激發更多人憎恨暴政。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批評,若單以在場扶起他人來控告參與暴動,證據非常薄弱,做法很有問題。他指,雖然法律字面上指在場「出現」已構成參與暴動,但律政司應做好把關和衡量證據:「唔通(示威人群)經過一個看更,你又拉埋個看更咩?」

或激發更多人憎恨暴政

羅指警方「有殺錯冇放過」地濫捕濫告非前線、非死忠抗爭者,或收短暫震懾效果,令部份人上街抗爭時有顧忌或卻步;但他警告震懾作用或很快被「消化」,若檢控不公道,只會激發更多人憎恨暴政,會有更多人走出來。至於前線「死忠」義士,羅分析指時下抗爭者的「齊上齊落」觀念深厚,並非純粹口號,而是很多人心底的信念,相信現時拘控行動、甚至嚴刑峻法也未必能動搖。

除了在場出現,控告暴動是否須證明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法院曾有一番討論。2016年旺角騷亂衍生的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指,立法原意明顯是毋須證明被告和參與暴動的其他人擁有或執行共同目的;但高等法院重審梁天琦案時,法官黃崇厚同意基於普通法的發展,控方必須證明有共同目的。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