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警中兩警脫罪,關鍵在控方沒證人認出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而上訴庭又不接納原審法官憑控方片段自行認人。上訴庭判詞指,法官可如陪審員般,從充足合理的證據中進行認人程序,但本案卻不宜採用有關做法,因控方沒有證人認出兩警,原審法官在此情況認人欠缺基礎,亦沒他人證供加以比較及測試。有大律師認為上訴庭似乎為法庭認人程序定下更嚴謹的新標準。
上訴庭指,劉興沛及黃偉豪有別於其餘五警,因兩人均沒被任何證人認出,亦沒人從相片及片段認出兩人。劉更非快速應變小隊成員,當晚只是負責拍攝現場情況,雖一度離開崗位,但沒證據顯示他犯案。原審法官雖自稱從片段中認出劉,惟上訴庭認為,起初根本無人從片段中認出劉,原審法官的認人證據欠缺基礎。
上訴庭又認為黃偉豪情況相似,原審法官僅憑黃原是小隊成員,有機會置身現場,並稱毆打曾的其中一名警員戴眼鏡,而黃當日執勤時亦似乎戴着眼鏡,從而斷定黃有份打曾。上訴庭指劉興沛及黃偉豪定罪不穩妥,最終裁定兩人罪脫。
僅兩被告讓事主認人
大律師郭憬憲指,今次上訴庭認為控方如未能提供被告的全面影像進行認人,或沒有證人認出被告以作輔助,法官不能自行憑控方證據認人,有別於法庭平日一般情況。他特別提出楊家倫暴動案,指法官當時亦有認人。
翻查資料,楊家倫被指在旺角騷亂縱火,控方呈上由外籍教師拍下的現場照片,雖沒傳召任何證人辨認縱火現場的相中人身份,但同時附上楊的生活照作輔助。最終法官憑相片及庭上觀察,認出楊有少少哨牙,與相中人一樣,裁定楊便是縱火人士。
除了庭上認人,七警被捕當日亦拒接受認人手續,最終警方只找了押解曾健超返警署的警員,即關嘉豪及陳少丹讓曾認人,但因兩人拒絕合作,故警方只能安排「單對單」認人,過程中兩人均「坐喺度、眯埋眼」。
審訊時控方亦未能找到認識劉興沛及黃偉豪的相關警員進行認人,僅找了一名不認識兩人的陳姓警員在法庭憑新聞片段認人。當時原審法官表明,陳警員沒有足夠的辨認基礎,不接納陳的認人供詞。有律師表示,任何疑犯均可拒絕進行認人手續。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