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角打鑊】
【本報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七名警察將社工曾健超抬到暗角圍毆,前年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判入獄兩年。七警上訴,質疑拍下惡行的新聞片段不能呈堂,挑戰原審法官認人犯錯。上訴庭昨頒判詞,基於法官辨認其中兩警不穩妥,裁定兩警脫罪。其餘五警維持定罪,上訴庭直言事件令警隊蒙羞,無論警隊當時捲入社會紛爭承受多大壓力,面對何等羞辱挑釁,都沒有濫用武力的藉口;但同時指原審量刑過高,將刑期減至15至18個月,五警即時重返牢獄。
記者:勞東來 蘇曉欣 伍嘉豪
被告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昨結上同款紅黃黑間條領帶,一同由車送抵高等法院,約30名「撐警大聯盟」人士到場聲援。劉興沛和黃偉豪上訴得直,宣判後與五名同袍拍膊告別,離開時傳媒詢問感受,架上黑鏡戴口罩的二人沒回應,劉只低聲嘆了口氣。
脫罪兩人復職機會大
曾健超得悉判決後,坦言「好嬲好嬲」,他自言感到極為絕望、憤怒及失望,「點會諗到有兩個會甩?我哋估最worst都以為係減刑箒,冇諗過甩喎」。
對於脫罪和減刑判決,律政司表示會研究需否跟進。七警2015年被起訴後停職減薪,除非警務處處長酌情處理,否則前年罪成後按法例須即時停薪。有熟悉公務員事宜的大律師指,若律政司不上訴,脫罪的兩警理應可申請復職,預料復職機會非常大。
事發2014年10月15日凌晨,警方執行佔中清場行動時,曾健超在金鐘龍和道向警方淋液體。警方制服曾抬他到附近變電站暗角施襲,踢曾和用警棍捅他,令曾的臉、頸和身軀受傷,過程被傳媒拍攝下來。及後曾健超被押到黃竹坑警校,陳少丹在房間掌摑他兩次,另干犯普通襲擊。淋液體的曾健超也被起訴,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入獄五周。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撰寫判詞,指原審法官杜大衛衡量是否接納多間傳媒的新聞片段為證據時,用了正確法律測試,片段均屬真確,有充足證據辨認和推論出其中五警犯案。對於白榮斌的代表大狀力陳,白當日所穿上衣的灰色橫間,比行兇者的灰間粗,目測白的間條闊度比例為「1:3.5」,上訴庭直言沒說服力,完全忽視拍攝角度、距離和現場動態等因素。不過就劉興沛和黃偉豪而言,上訴庭認為欠缺可穩妥地用作比對認人的證據,不能確認二人有份犯案,故推翻原判。
分析刑期時,判詞指原審法官認為必須阻嚇警察,以防他們違反自己受託維護的法律,這點無可厚非。曾健超毫無疑問受到正在執勤的警察毆打,他當時被制服在地,毫無防護,被打至明顯和嚴重受傷,而在場的高級警察目擊事件,卻縱容下屬犯法。這宗事件動搖所有人對香港警隊和法治的信心,不僅令警隊蒙羞,也會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
判詞引述朱經緯案裁決
上訴庭指必須承認,案發當時,對於一整代從未應付過如此大規模社會不穩的警察而言,是極大的考驗,他們無法逃避,也無疑是不情願下被捲入其中;然而各上訴人無論承受多大壓力,事發當晚遭到何等羞辱或挑釁,都沒有藉口犯案,公眾目睹警方故意及驚人地違法,必須判犯事者入獄。判詞引述終院在朱經緯案曾說,就算警方在佔領運動期間處境艱難,仍不能姑息警方對公眾使用無理的武力。
上訴方的上訴理據之一,是高低級警員罪責應該有別。上訴庭認同,並認為原審法官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決定將較高職級的黃祖成和劉卓毅的量刑起點降至24個月,另外三人的起點降至21個月。
至於原審法官基於各人服務社會多年,現在榮譽盡失,還可能喪失福利,遂給予6個月減刑,上訴庭接納決定。上訴庭又指,陳少丹在警署襲擊曾健超,與他在暗角圍毆曾是兩件事,不應將兩罪判刑同期執行,該罪的1個月監禁分期處理。
案件編號:CACC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