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引警例入私人場所只有拘捕權

大狀:引警例入私人場所只有拘捕權

【本報訊】雖然不少商場地契沒有規定業權人必須開放商場予警隊進入,但法政匯思發言人何旳匡大律師指,不論地契條款如何,警方需要時都可引用《警隊條例》第50條進入私人場所執法,業權人和場所管理人員無權阻止;但他強調,條例只賦予警方進入私人場所進行拘捕行動的權力,根據新城市廣場衝突影片,警方當時「似乎好大部份都唔係為咗執行拘捕行動」,類似行動不符警隊的合法權力。

「唔畀佢入 可告阻差辦公」

何旳匡指出,商場有管理場所責任,某些情況有權拒絕公眾進入,「好似商場逼到滿晒,可以限制其他人進入,呢個係商場作為私人業主管理公眾空間嘅權力」,但不能完全應用於警方身上。

何表示,如果商場地契本身列明,警方可暢通無阻地進出地契範圍執法,而負責人拒絕警方進入,業權人就違反地契條款,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但即使地契沒有相關條文,警方都可根據《警隊條例》進入私人場所執法,「條例講明警方係通知你,唔需要你同意。如果佢要入,但你唔畀佢入,可以告你阻差辦公」。

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3)列明,「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而根據第50條(4),如果私人場所或任何人拒絕警方進入,警方在獲得法庭手令下,或「在本可發出手令」的情況下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有權破門或破窗進入。

業主或租戶可民事索償

不過何旳匡強調,相關條例只賦予警方進入私人場所進行拘捕行動的權力,「或者係外面拉咗個人,懷疑佢嘅私人空間入面有證據,就可以進入佢嘅私人空間蒐證」。然而若以驅散人群為目的,則並非相關條例的合法權力,「好似你係商場租戶,啲客喺度食緊嘢,跟住警察入嚟冇啦啦清走晒,咁我咪唔使做生意囉?呢個唔係對條條例嘅合理詮釋」。

他補充如果警方未有依據相關《警隊條例》行動,業主或租戶可循民事要求警方就當日的越權行為賠償損失,甚至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佈當日行動為非法。

■記者陳芷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