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借殼上市作四大讓步

打擊借殼上市作四大讓步

【本報訊】港交所(388)發表打擊借殼上市的修例諮詢總結,較原來建議作出4大讓步,以釋除市場疑慮。新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生效,受影響的上市發行人將有12個月過渡期。

新例10月生效

港交所的4大讓步包括修訂反收購原則為本測試中「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變動」,改為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單一最大主要股東。此外亦不採納對發行人終止被視為一連串交易的一部份的交易,並以「早有預謀」策略規避新上市規定的情況施加額外規定的建議。

第三是「白武士」用借殼反向收購方式上市,其盈利只須符合新上市的門檻,毋須彌補上市公司過去3年的虧損;最後是修訂建議中對可使用「極端交易類別」的發行人施加的額外規定,以釋除市場擔心對中小型發行人不公的疑慮。

港交所去年6月底就打擊借殼上市作兩個月公眾諮詢,提出收緊反向收購(借殼)規則和持續上市(養殼)準則,引起市場激辯,最終事隔逾1年始公佈諮詢總結。

借殼上市方面,修訂買殼後注入資產的期限由現時的2年增至3年;過往指引信列出的6項評估「反收購」準則正式寫入上市規則,但正如上述所言,新增的「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變動」因素將改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出現變動,或能夠行使實際控制權的單一最大主要股東出現變動」。

而市場擔心可能涵蓋一般併購活動的「一連串交易及/或安排」因素,其中有關創建業務、股權融資及終止業務的提述會刪去,以釋除市場擔心聯交所或不合理限制上市公司日常企業交易的疑慮;落實禁止透過大規模發行證券換取現金開拓新業務以進行借殼上市。

持續上市準則(養殼)方面,修訂《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上市公司須有足夠業務及資產支持營運,方可繼續上市,而自營證券交易及投資並非可持續業務,但聯交所向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保險及證券公司提出豁免;對於現金公司的定義,亦擴闊至容易轉換為現金的投資,受影響的上市發行人將有12個月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