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詞:不涉貪污也罪成

終院判詞:不涉貪污也罪成

【本報訊】警務人員目睹罪案發生而袖手旁觀,不論是否涉及貪污受賄,本身就足以構成刑事罪行。1977年,英國一名警員因「趕收工」,並無制止數名兇徒將一名被俱樂部趕出門口的男子毆打致死,該警員其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此案例更成為本港終審法院審理政府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案及前特首曾權案時的參考案例。現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義,是終院參考該英國案例判刑而確立。

參考英國案例

這宗案件1977年3月一個凌晨時分發生,案發時,英國軍裝警員Dytham正站在蘭開夏郡一個街邊熱狗檔前,距離兇殺案現場的Cindy's Club僅30碼。當時死者Stubbs被俱樂部的一名保鑣趕出門外,隨即引發打鬥,其間有數名男子加入,現場傳出尖叫聲,熱狗檔那邊的人都能看見和聽見。

結果Stubbs死於路邊,而Dytham整理一下頭盔就駕車離去。資料顯示,案發時現場有人要求他制止兇徒,但Dytham竟以「夠鐘收工」為由拒絕。他後來被控在沒有合理辯解而蓄意未有履行職務,翌年被英國法院判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Dytham其後上訴,理據是案情沒有貪污成份。上訴庭裁定,本案的控罪不僅在於被告失職,而是蓄意疏忽,對公眾利益構成損害,值得譴責及懲罰,罪責不限於貪污或不誠實。

本港終院2002年審理政府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上訴案時,曾參考這宗案例。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引述案中法官指,這名英國警員目擊發生刑事罪行,即有人粗暴襲擊某人致死亡,涉事警員沒有履行作為警察的職責,採取任何行動維持治安,或保護被毆打人士的安全,或是拘捕襲擊者或將他們繩之於法。

李續指,有關罪責的要素並不只限於貪污或不誠實,但必須去到一個程度,即是受指摘的不當行為是刻意損害公眾利益,以致被告人應受譴責和處罰,終院五位法官最終一致裁定岑國社敗訴。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