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曾以電郵方式聯絡中冶,至截稿前未獲回覆。苦主擬以「集體投資計劃」要求證監會調查,亦有苦主明言雖然物業在當地購買,但因不相信中國法律而來港追討,「如果唔係來香港,追都廢事追」。
大律師陸偉雄對此表示,個案關鍵是買賣合約的細則,「合約條款就定明,如果有紛爭嘅話,大家用嗰個地方(法律)作依歸,定咗大家都要跟隨。」並指法庭會依合約內容判斷是否接納,「寫明係中國法律當然唔會接受」。
對於苦主所指因有「固定回報」,所以可視作「集體投資計劃」,陸偉雄指幫助可能不大,「如果你話簽署時誤導咗係跟香港法律,才可能比較易處理」。
陸偉雄明言對該案件只屬初步了解,未詳細閱讀全部文件,建議苦主可集中予一個對同類案件熟悉的香港律師處理,比較到底由哪一個方向追討會較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