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拆解】
【本報訊】沙田新城市廣場被指「引清兵入關」,前晚讓警方進入商場,釀成警民大混戰。事件令人質疑若警隊可隨時進駐商場鎮壓,私人地方豈不成為「無掩雞籠」?有熟悉警例的大律師指出,若警方有明確拘捕人物,確有權進入私人地方,但若為清場或入商場「求其搵啲人嚟拉」,做法則涉嫌違反《警隊條例》。
記者:歐陽聯發 鍾雅宜
前晚新城市廣場警民混戰期間,有市民拍攝到廣場管理處職員疑為警察帶路入商場行動,有如「引清兵入關」。新鴻基地產發聲明,稱商場多個公共通道必須按照地契24小時開放予所有公眾人士使用,集團事前不知悉警方前日傍晚進入商場內的行動。
警務處長盧偉聰昨被問到為何警方在新城市廣場沒報警下進駐,盧反問若發生違法行為,警員是否有責任進入商場作拘捕。本報翻查商場地契條款,列明警務處長及其人員可暢通無阻地進出商場範圍以執行合法職務。資料又顯示,新城市廣場通往沙田港鐵站和巴士總站等的通道範圍屬私人地方,但業主須按地契要求將通道開放予公眾。
私人地方執法須有拘捕目標
不過,大律師郭憬憲認為,能否進入商場,關鍵是「一定要有特定人物,警方先有權進入私人地方」。郭舉例,警方在源禾路十字路口舉紅旗,稱該處進行非法集會,「但你憑乜認為新城市廣場入面有紅旗前嘅嗰批人?」
郭稱,若警方得商場同意進場執法,幾乎「做乜都得」;但若商場不同意,便要依據《警隊條例》第50(3)及(4)條行事,條例指明,警方有明確的拘捕目標才可在未得同意下合法進入私人地方,如同破門進入,但郭認為清場行動不包括在內。他補充,有些保險不保障因刑事罪行或暴動招致的賠償,若商場管理者認為警方單純只為掃蕩清場,其實可拒絕開門。
除新城市廣場,警方前晚亦曾在好運中心、沙田中心及沙田廣場的花園平台清場,翻查資料,有關範圍全屬私人地方,郭大狀同樣質疑前晚的清場行動涉嫌違反《警隊條例》。
但即使涉嫌違例,個別警員會否負刑責?另一名曾任裁判官的大狀直言「唔會」,警員最多作供時,會遭辯方質疑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最終導致罪名不成立。該大狀指,個別警員在商場內無佩戴委任證執勤,雖違反警例,但也不會招致刑責。
警索商場閉路電視片段搜證
雖然新鴻基地產撇清說法,但有熟悉商場運作的資深公關批評,一般商場不會貿然讓警員進場,除非商場報警或場內發生大事,且若警員人數眾多會容易引起顧客恐慌,商戶也會擔心生意受影響而投訴。亦有公關指,即使場內發生意外,商場職員一般會低調處理,如先讓高級警員進入視察,確定有需要才讓更多警員入場處理。而沙田遊行安排早已公佈,新城市應早已有應變措施,絕非數名前線保安員可作決定,若有保安員安排警員入場,高層定必知悉及批准。若以金鐘太古廣場比較,該處早前亦多次發生示威衝突,卻大批警員衝入內,亦算善待示威者,未有叫保安員驅趕。
有傳媒昨晚7時半發現兩名便衣警員進入新城市廣場保安控制室索取錄影搜證。新城市廣場服務處回覆查詢時承認,昨日接獲警方通知,取得法庭搜查令,要求索取前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服務處徵詢法律意見後,會按要求提交所需錄影片段。到今日凌晨仍有大批市民包圍新城市廣場詢問處,要求回應為何前晚讓警員進入商場清場,新城市廣場行動部主管馬錦文要求市民填意見表,才會正式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