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因賄賂非洲政要罪成,早前被美國法庭判監36個月。他在判刑後就定罪上訴,已向法庭書面提交上訴理據,提出四大質疑,包括指何志平的賄款只是途經美國,不應被起訴洗錢;又指法庭錯誤接納三項控方證據,影響陪審團判斷。
何志平被判罪成的控罪包括五項違反《海外反貪腐法(FCPA)》及三項洗黑錢罪,案情指他賄賂乍得總統德比、烏干達總統穆塞韋尼,以及聯合國大會前主席、烏干達外長庫泰薩,並向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提供50萬美元,作為協助他安排與上述政要合作的中間人報酬。
何志平代表律師提交的上訴理據包含四大質疑,其中兩點在初審前曾提出,當時希望申請撤銷部份控罪,但不被法官接納,例如就何志平的電匯賄款,辯方稱款項只是由香港經美國匯至烏干達,美國並非款項的起點和終點,按立法原意並非洗錢罪規管行為,因此控罪應獲撤銷。
指法庭錯誤接納控方證據
辯方又重提控方同時利用針對外國人及「國內業務(domestic concern)」代表的法例起訴何志平是自相矛盾,認為兩者應是互斥,不應同時起訴。辯方同時指控方既然認為何志平是代表香港的中華能源基金會及上海的華信能源行事,他就並非以國內業務代表身份作出控罪中的行為,因此不應以相關法例起訴。
辯方又指法庭錯誤接納控方三項證據,包括轉述乍得總統德比的說話及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兒子的短訊,指二人並非證人,並無足夠理據接納轉述他們的講法;又認為控方在無必要情況下使用圖表引導陪審團,法庭不應接納。
紐約法庭在3月底判處何志平監禁36個月,並罰款40萬美元(約312萬港元)。辯方律師曾估計,若何志平行為良好可能只需服刑31個月。換言之,扣減已還柙的16個月,他最快可於明年6月獲釋。
■記者林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