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學生動源」前成員、17歲男生劉康前年12月立法會討論修改《議事規則》期間,在金鐘連儂牆對開被警員搜出氣槍,去年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感化18個月。劉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劉上訴得直。高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加以盤問,可能會影響她對劉的誠信評估,旁觀者會認為劉未能得到公平審訊。法官又指裁判官未有詳盡交代裁決理由,難免讓人有只是將條文搬字過紙之嫌,令人不安。
記者:廖希呈
劉康於庭外指此案屬政治打壓,因他支持自由、民主及香港獨立,政府就「求其搵條罪告我」。劉續指當天只攜帶少於兩焦耳的BB彈槍,政府卻控告他管有仿製火器罪,直斥非常荒謬。
劉亦強烈譴責政府打壓抗爭者,表明支持抗爭者本月1日佔領立法會的行為。他認為立法權本屬於群眾,而非毫無民意組成的功能組別,抗爭者奪回立法會只是行使其應有權利,並重申他主張香港獨立。被問及若再參與示威,會否避免攜帶類似涉案物品,劉指無畏無懼,是政府無理取鬧。
沒詳盡交代理由令人不安
代表上訴人劉康的資深大狀李柱銘上訴時質疑,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加入戰團」盤問劉,並將盤問所得作為不相信劉證供的主要基礎。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裁判官問劉的問題觸及案中重點,他不能否定裁判官評估劉的誠信及證據時,或會受其發問影響,旁觀者會認為上訴人沒得到公平審訊,定罪難稱穩妥。
李柱銘亦提到,裁判官沒考慮控方證據是否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沒闡述她是如何肯定劉管有仿製火器是為了犯罪、及劉心中要干犯甚麼罪等,似是將條文搬字過紙便成為她的裁決。
黃官表示認同李所指的觀察,情況確令人不安,使人對裁決是否穩妥起疑。黃官續指裁判官一方面不相信劉自衞的辯解,另一方卻在其裁決陳述書中依賴劉的其他證詞;裁判官雖有權選擇證人供詞,但如裁判官能詳盡交代為何她只依賴劉的部份供詞卻否定其他,定罪會較穩妥。
劉原被裁定前年12月12日,在中環近添美道與夏慤道交界管有一支氣槍,被判18個月感化令。
案件編號:HCMA5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