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早前在金鐘大規模截停年輕人搜查,最終要立法會議員介入阻止。法改會監管警權報告曾建議,規管警方截停搜查市民程序,包括立法要求警方截查市民身份證後,必須保留書面紀錄,以及便衣警員截查前須出示證明文件,軍裝警員則須報上姓名和駐守警署,但警方至今仍未修例定明警方截查程序,僅在內部指引規管前線警員。有法律界人士及警權關注組織批評警方做法,促警方盡快依從法改會建議立法規管。
示威青年兩日內三遭搜身
18歲的陳同學早前在兩日內被警方三度截查搜身,6.11當晚警方在金鐘一帶不停截查黑衣年輕人,他亦「中招」。他稱軍裝警直問「係咪去示威」,並指「唔好嚟呢度」,之後便以懷疑參與非法集結為由搜袋搜身。陳直斥警方散播白色恐怖,他說:「年紀比較細嘅示威者會俾警察呢種瘋狂搜身模式會令到佢驚咗,唔敢再出嚟,但我哋根本就冇犯法,所以我哋係唔使驚佢哋!」
他說遊行後與友人在銅鑼灣閒逛,突遭三名軍裝警員「衝埋嚟」截停,稱懷疑他們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須舉高雙手「趴埋牆」搜袋搜身,「佢喺我身上乜都搜唔到,但話會保留控告我非法集會嘅權利」。他之後與友人回柴灣寓所,甫落的士再遭兩軍裝警截查,並問他們是否去了遊行,更要求他提供地址、電話及職業。另一位也是18歲的饒同學則說11日凌晨在金鐘一帶兩度遭警方截查,前後僅隔半小時。他記得警員一見到口罩及手套便問「呢啲攞嚟做乜」。
記者翻查《警隊條例》,現時並無明文規定警方截查後要留書面紀錄,及截查市民前須出示證明文件,警方僅於內部指引《警察通例》要求警員須將工作寫到記事冊,和要求警員行使警察權力時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
法改會倡須出示證件留紀錄
其實法改會早於1992年建議修改《警隊條例》,規範警員截停搜查、拘捕及搜證等權力,據1998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文件,政府接納法改會部份建議,包括同意制訂法律條文,警方檢查身份證時須留有書面紀錄,但警方截查前須出示身份證明的建議則未有提及。警方回覆指《通例》已指引警方行使權力時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警員之後會將資料記錄於記事冊;一般而言,記事冊會在三年後銷毀。
一名曾任職警務人員的大律師認為,《通例》要求警員將工作日誌寫到記事冊已經足夠,相信警員「唔會貪得意睇人身份證」,毋須法例規範。惟他同意《警隊條例》應明文列出警員截停搜查時須出示身份證明,「一句『我係差人』係咪夠?我睇唔到執法者有乜大困難而唔咁做」。
大律師郭憬憲表示,《警隊條例》第54條只列明警員如認為有人行為可疑,或對該人有合理懷疑,便可截停及搜查,但未有法例規管程序。他認為修例列明警員截停搜查後留有書面紀錄有助公眾監察。他補充,有案例表明警員執勤收集個人資料不涉侵犯私隱。
至於警員截停搜查前須表明警察身份,現時《入境條例》對警員有相關要求,郭稱《通例》第20條亦有相關指引,但條文有很多前設,如市民不可破壞警方執行效率,「即係全都可用速龍小隊式嘅辯護理由,就係你妨礙緊我嘅行動」。他稱指引指示警員需按要求提供足夠個人資料,但「足夠」兩字定義含糊,他同意應將要求納入《警隊條例》。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