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抗爭手冊

完全抗爭手冊

警察查核身份證 搜身 搜袋 拘捕須知

 

一般執法原則

.只要不妨礙警員行使權力,被查核者或旁觀市民有權拍下警方行使權力的過程(例如查核身份證、搜身或拘捕),警員不能以「私隱」或「阻差」為由阻止拍攝,除非拍攝者距離警察太近或確實構成阻礙

.根據警例,只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證【1】

.警察在市民要求下應披露足以辨別其身份的資料:警員及警長級披露職級及警察編號,警署警長及以上職級則應披露職級及姓氏【2】

.一般來說,市民作出以下行為不會構成阻差辦公【3】

1)行使緘默權

2)要求警察澄清所為何事

3)與警察理論,嘗試說服警察他是錯誤

4)保護正在被警察查問的親友或給親友意見

5)需要處理其他更緊急事情

查核身份證

.根據《警隊條例》、《公安條例》、《入境條例》及相關案例,一旦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市民必須遵從【4】,也不一定要與任何入境罪行相關

.但法庭曾經解釋,法律只授權執法人員在「真正需要」(bona fida need) 時查核身份證以核實當事人身份【5】

.市民有權要求警察說明要查核身份證的實質原因,以確認有否「真正需要」,警察亦有責任在記事簿內記錄行使查核身份證權力的詳情及理據,即使不涉刑事罪行亦然【6】

.「例行查核」(Routine check) 不應視為符合案例下「真正需要」的要求,而單憑「我有合理懷疑」或者引用《警察通例》條文仍不足夠

.如果警察要記錄身份證上的個人資料,就必須「只為防止或偵查罪行,別無他用」,否則可能構成對私生活的違法侵擾【7】

截停搜查(Stop & Search)

.警員有權截停「行動可疑」(acts in a suspicious manner) 的人,並當場扣留一段合理時間 (period as is reasonably required) 查問【8】

.警察在一般可行情況下,需要向被扣留搜查者解釋為何需要進行搜查

.類似查核身份證的情況,市民有權在被搜身前要求警員說明懷疑的理由,並以文字或手機拍片等方式記錄

.緊記一併記錄警員的編號,以及雙方對答內容,特別是有粗言、滋擾、歧視或性騷擾的內容

.警員不可以向異性搜身,如沒女警在場而警察要求搜身,必須帶到最就近警署由女警進行,切勿因為男警提出「合作就可以盡快走」而答應

.即使警方正進行截停或搜身,市民仍有權保持緘默,只需向警方透露姓名

.毋須答其他問題,毋須與警察「吹水」,毋須交出電話,更絕對沒有責任為電話解鎖,警察無權在截停搜身期間查看電話

.簡單搜身不需除衫,只需除去外套及翻出口袋內的物品;如需進行任何進一步除去衣服的搜身,警員必須將市民帶回警署,並在警署內記錄原因

拘捕(Arrest)

.如警方有意基於懷疑市民干犯任何罪行而拘捕市民,警察必須以明確語言警誡市民,例如表明市民並非事必要說話,但所有說話內容可能構成呈堂證供

.警察必須以明確語言說明拘捕指涉的罪行,但毋須在拘捕時提供罪行詳情

.如果市民已經被拘捕及警誡,被捕者享有緘默權,除姓名、住址及身份證外,沒有責任提供其他資料

.被捕人士有權拒絕簽署任何文件(包括口供紙、警誡供詞及認收文件)

.倘若被捕人士曾經在被拘留期間簽署任何文件,應立即要求警方提供文件副本,例如可表明在取得某文件影印本前,不會進一步簽署其他文件

.無論如何,應要求在保釋離開警署前,獲得所有已簽署文件的副本,切勿為盡快離開警署而答應警方延後提供的要求,否則很可能要到案件在法庭開審前一刻,才會取得這些文件

.視乎不同案件或案情,被捕人士如對某些調查問題不予回答,可能影響日後抗辯理據,被捕者應盡快要求律師協助,在律師在場時才面對警方查問

.警察有權在拘捕時搜查被捕者,並檢走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9】

.有關警察查看被捕者手機資訊的問題,仍在法庭處理,但高院案例則指出,除非情況緊急,警察不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檢視被捕者手機或其他智能工具的數碼內容【10】

.較保險的做法是,設定手機以密碼解鎖,而非指紋解鎖,以免被捕後由於被警方扣上手銬而強行解鎖

.被捕前後,盡快將手機關機,拆出電池,表明要求警員將機體、機殼及電池分開放入證物袋

.被捕後向警員表明,不會同意警方查閱手機內容,亦不會透露手機密碼

.警察如要檢查被捕者手機上的隱藏零件、掃指模及閱讀機身編號等,一般毋須申請手令

【1】警察通例第 20-14(2)條

【2】警察通例第 20-03章

【3】HKSAR v Tam Lap Fai(2005)8 HKCFAR 216

【4】R v Fung Chi-wood(1991)1 HKLR 654(HC)

【5】特區 對 葉漢輝 HCMA 123/2009

【6】警察通例第 53-01(6)(m)條

【7】王子鑫 對 警務處處長【2011】 1 HKLRD 146

【8】《警隊條例》第54條

【9】《警隊條例》第50(6)條

【10】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 5 HKLRD 589

「法夢」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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