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
【本報訊】6.12警方暴力鎮壓示威者,警方是否依足指引使用槍械及武力再次引起社會關注。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1992年曾發表報告,建議參考英國法例修改香港《警隊條例》,包括將屬內部指引、涉及警方使用武力及槍械守則的《警察通例》交予立法會審批,日後警務處處長有任何修改亦須經立會,並提出明文規定警員違反通例的後果。惟警方拒絕。有熟悉警例的大律師郭憬憲認為通例僅屬內部指引,法律效力存疑,若警員未有依從通例行動「可以係冇刑責」。
記者:蘇曉欣
《警察通例》是警務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制訂,全體警務人員均適用,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被紀律處分。
法改會當年發表長達200頁報告,建議參考英國《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下稱證據法令)修改香港《警隊條例》,提出61項建議規範警權。當時英國表明制訂證據法令主要目的,除了賦予警方將罪犯繩之於法的權力,同時加以制衡,確保權力得以正確使用。
英國證據法令列明,國務大臣須向警方發出「職務守則」,並將守則交由下議院通過,而守則同時成為公眾可參閱文件。法改會報告表明,香港做法明顯不同,通例不公開,若有警員違反通例,只須接受內部紀律處分。法改會建議公開《通例》,並交到立法局(現為立法會)審批通過,同時明文規定警員違反通例的後果。
警方現僅公開部份警方認為與市民有關的通例。警方發言人回覆《蘋果》指,若全份公開,可能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及防止和偵查罪案的工作。
違反通例只需內部聆訊
大律師郭憬憲指,通例性質較似內部指引,警員違反通例只需接受內部聆訊,加上通例並不公開,變相前線警員「冇王管」。他認為公開通例讓大眾知道警方準則,就如政府應就6.12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一樣,做法公道,亦指通例如經立會批核,認受性將大大提高,加強市民與警方合作的理據。
今年初油麻地有警員開槍制服傷人疑犯,警方事後罕有地在facebook公開使用槍械指引,以息疑慮,與警方就6.12事件被質詢當日使用橡膠子彈及布袋彈是否恰當的態度截然不同。郭指公眾關心的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許多年前警方曾公開,後來又收回,做法「一時一樣」,市民難與警方建立互信。他以往為被告辯護時,多次要求警方披露內部指引,均遭警方及法庭以涉及公共利益為由拒絕,「究竟把尺係,警隊網頁facebook就可以?定係打官司正正經經講就唔得?定係有違公眾利益,所以唔出得街?」
團體轟不受立法會監察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警務政策及程序非法律文件,不受立法會監察,若警方濫權,立會難以干預。他指過往已有案例質疑通例及警隊程序手冊僅屬內部指引,法律效力成疑,「點解人地八十年代英國警隊可以做到,跟住你九十年代香港警隊拒絕去做。過咗咁多年,2019年警隊依然冇改善,拒絕改善警證透明度,拒絕受法律管制及公眾監察?」
一名曾任職警隊的大律師認為,《警察通例》不應經立法會審批,「非專業人士去監察專業人士,唔係幾好」。他建議市民如欲加強監管,可將守則交監警會討論,「咁就唔係盧偉聰話晒事」。他稱在執法者角度,使用武力是行動需要(operational need),並以機動部隊作例子,「PTU有四排人,個個用唔同武力,寫就易寫,執法時就難講」,一旦公開《通例》,警方易遭社會「事後孔明」,至於不公開如何監察,他說「睇吓你信唔信警察,係信心問題」。
當年發表報告的小組成員共有11人,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資深大律師胡漢清亦是成員之一。江樂士指報告已是多年之前,已忘記會上大部份討論內容,拒絕受訪;胡漢清亦婉拒受訪。其他成員則大多經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