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6.12警方涉嫌使用過份武力鎮壓包圍政總的示威者,包括派出無展示編號的「速龍小隊」警員粗暴驅散群眾,又向手無寸鐵的示威者施放多枚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有市民以《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索取當日速龍小隊資料以便投訴,警方以「損害防止、調查和偵查罪行」及「損害維持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財物的工作」為由拒絕。
林先生表示,警方在6.12有濫用警權使用過份武力之嫌,遂透過警務處電子報案中心表格,以《守則》申請索取當日速龍小隊的姓名及編號,計劃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以保障市民權益及監察警隊。但日前他收到警務處電郵回覆,以《守則》第二部「可拒絕披露的資料」的2.6e及2.6f條為由拒絕申請。
警方:損害偵查罪行
《守則》第二部列有政府部門可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其中2.6e條為「資料如披露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檢控罪犯的工作,或任何羈留設施或監獄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2.6f條則為「資料如披露會令維持安寧、公眾安全或秩序、或保障財物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林先生認為,近期政府官員一直強調市民如對警隊不滿,可透過「行之有效」監管機制投訴,但警方回覆卻反映機制失效,「沒有編號怎樣立案?」他認為警務處隱瞞前線執法人員身份旨在讓他們可放任地行使過份職權而毋須負擔刑責風險。他要求警方詳細解釋拒絕原因,亦會向申訴專員投訴。
■記者佘錦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