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與法律 - 杜杜

警察與法律 - 杜杜

「我們的大敵是政治工具:官僚、警方、軍事,姑勿論這政治工具以什麼名義行事,法西斯也好,民主也罷,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我說的還不是在戰場上面對的政治工具,而是那在本家的,自稱我們的衛護者而實際上卻奴役了我們。最壞的背叛,是對這工具屈從,而將人的尊嚴價值踐踏腳下。」這是法國聖哲西蒙慧爾(Simone Weil 1909-1943)說的話。

一旦成為工具,那就只好服從工具的主人。這樣說不上有什麼光彩可言,因為原則上工具沒有人性和自主,但是我們的確見到過有人洋洋自得地以工具自居。納粹德國戰敗之後,那些對猶太人進行大屠殺的戰犯在紐侖堡面對審判,他們最大的辯護理由就是:「我所作的一切,都不外是服從上司的命令而已。」

97之前的香港警察誓詞是:「余茲身為警員,願竭忠誠,依法效力英女皇及其皇儲與繼統人。余願遵守,維護,並維持香港之法律。余復願以不屈不撓,毋枉毋徇之精神,一秉至公,勵行本人之職,並願絕對服從本人上級長官之一切合法命令,此誓。」這裏的關鍵詞是「絕對服從」及「合法命令」。回頭看納粹戰犯,他們服從的命令,在當時也是合於他們國家的法律,但是結果這些戰犯仍然被定了罪。可以說,道德的層次比法律高;在納粹當政之際,拘捕屠殺猶太人是合法的,但是在人道立場,殺人罪大惡極。所以歸根結底還是有罪。也可以用另外一個觀點來看:法律也是因時而異,此一時也,彼一時也。今天合法,明天又不合法了。昨天不合法,今天又合法了。像美國的黑人Rosa Parks在1955年因為拒絕在巴士上讓座給白人而入獄,但是因此成為民運先驅,後來還得到總統接見褒揚。像美國,自從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之後,墮胎已經全國合法化,但是如今川普上任之後,保守勢力抬頭,墮胎又再度犯法。雖然我不贊成墮胎,但是對執行法律者對許多墮胎機構的諸多留難看不過眼,因為墮胎合法與否變成了權力鬥爭的工具和手段,和道德沒有什麼關係了。

說穿了,合法不合法,還得看誰在執政當權。也有敢反抗的。在2004年,紐約市有警察拒絕拘捕公園睡眠的流浪漢,但是結果面對革職的處分。在民主國家,雖然說總統是人民選出來的,也可以說人民可以通過選舉去改變法律,但是執行司法的一旦上位,也很容易誤用濫用權力。世界各地公開或暗中進行的警察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實在不用舉例了。是否真的奉公守法就不用怕警察呢?最大的分別是:警察有牌有槍(冰島、挪威、英、新西蘭等國家警察通常不配槍),平民沒有。

誰去監察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