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期講的醫學詞彙是「DDA」,即Dangerous Drugs Act的簡稱(按:正名為《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該法例主要用於監管容易成癮的處方藥物,好像戒毒用的美沙酮、含嗎啡成份的止痛藥、苯二氮卓類的鎮靜劑、安眠藥(Benzodiazepines)和部份精神科藥物、麻醉劑等。
為了抵銷危險藥物對社會的影響,政府便以立法來限制它們的使用和流通。根據法例,在一般情況下,能夠管有或處方危險藥物的只有註冊醫生(實習醫生便需要上級副署)、牙醫、獸醫、藥劑師和病房的護士長(後兩者只能管有藥物但需要醫生處方),而且藥物要穩當儲存,譬如每個病房也有雙重上鎖的DDA入牆藥櫃,鎖匙由護士長保管,就算只是派一粒藥,也要登記患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劑量和使用日期,此外還需清楚記錄藥存量。除了醫院,社區藥房及醫生診所也要遵守同樣規格的守則。
治療患者時,醫生必須有充足醫學理據才可處方危險藥物,我們也有責任考慮成癮問題和必要時作出相應措施。香港仍未醫藥分家,所以藥物普遍由診所直接提供,媒體經常報道醫委會因「不當處理危險藥物」判處醫生除牌(吊銷執業資格)若干時期,但這類個案通常只涉及沒有妥善填寫紀錄或鎖存藥物,多屬管理上的粗疏大意,由於甚少直接影響病人,故此罰則一般是緩刑,以警惕違規者日後要認真管理診所藥物。
原來中國古代已有近似DDA的律例,不過管理並非成癮藥物,而是烏頭、附子、巴豆、砒霜等有毒藥材,除了醫療用途,它們也是居家旅行、殺人滅口的必備良藥,故此需要受到監管。律例規定,毒物的交易只可在藥舖進行,買方必須是醫師,而且過程要有見證人及賬簿備案,假使私下買賣毒物引致人命傷亡,賣方也得處死。某電影講述戚秦氏從藥舖買了一斤砒霜來毒殺戚家十三口(其實是常威嫁禍戚秦氏的),以上橋段肯定是虛構,因為大清律例下,平民根本不可能購入有毒藥材,更何況整整一斤砒霜?
麥煒和 腦神經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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