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港交所IPO機制有缺失Webb:新股審批權應歸證監

指港交所IPO機制有缺失
Webb:新股審批權應歸證監

【本報訊】證監會與廉政公署前晚採取行動,拘捕港交所(388)前IPO審查小組聯合主管楊金隆,亦搜查多間保薦人、上市公司。過去有關港交所應否擁最終上市審批權,曾有一番爭論,證監會曾有意「奪權」。獨立投資者David Webb向本報表示,港交所目前的IPO審批機制,存在根本性的缺失,故應將審批權交予證監會。
記者:孫樂祈 余秉峰

港交所高層涉貪,是證監會「奪權」的契機。按目前機制,上市審批由港交所負責,但日前證監會通告表明,「證監會正在對港交所執行或處理上市及其他事宜的方式進行特別檢視,而該等事宜或與上述調查有關。」意味目前新股審批機制可能被修改。

斥設上市委員會老土

Webb認為,就港交所目前的IPO審批機制,存在根本性的缺失,第一,港交所本質牟利,卻同時審批上市,存在利益衝突;第二,目前制度允許審批人員進行主觀測試,以致不合格申請人可尋找目標對象賄賂,換取所想的結果。故他認為應將上市最終審批權,由港交所移交給證監會。

不過,Webb再補充,只要上市制度內有主觀測試(subject test)存在,即使審批功能移交至證監會旗下,仍可能發生賄賂。Webb強調,並非認為證監會現有人員會受賄,「但沒有方法可防止這種事情發生,存在風險。」

因此,Webb認為,應該從根本改革IPO審批機制,否定設立上市委員會的需要,並形容這是「老土的機制」(old fashion system),因為參考美股現時的做法,貫徹披露為本,即公司呈交所有會計及估值等報告,由交易所的全職職員接收及跟進文件,只要文件符合條件就容許有關公司上市,毋須上市科提供主觀意見或推薦,最終由投資者判斷是否值得買入,「你(審批人員)無法防止一間公司的生意變質,為何仍要那樣做(主觀港交所測試)﹖」

但亦有業界人士支持現行制度,金融界別的立法會議員張華峰指,「證監只是監管風險,無諗整個經濟走向,對公司來港上市吸引力不夠大。」他承認以往鬆懈,但認為只要做足工夫審批,就能避免同類事情。

立法會前議員詹培忠批評證監會亦非公正嚴明,「賣空基金點可以一邊賣空,一邊出沽空報告。證監從來沒有採取適當行動徹查。證監要保障小股東利益,但隨便將上市公司除牌,小股東一無所有,你怎能說是公道?」他認為審批權爭論只為弄權與奪權。

對上市審批權,早於2002年當時財爺梁錦松已決定按專家建議,轉交證監會,但遭時任港交所主席李業廣等業界反對。2016年殼股橫行,證監會再次提出收回審批權,但最終胎死腹中。

監管機構仍在「捉鬼」

消息指監管機構仍在「捉鬼」,市場內怕火燒連環船,人人自危,「有保薦人公司唔畀人離職,驚走咗追唔返資料,好似挾住人做人質。」另外,「好似招股書文件,存檔時每個改動都有記錄,監管機構就逐個位檢查check changes,要保薦人提出合理解釋,點解會有不同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