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脫】
【本報訊】由二級政務主任一步一步攀升至香港首長、任職公僕45載的前特首曾蔭權,因一個退休安樂窩捲入漫長訴訟。經歷調查、罪成入獄、重審、上訴失敗再入獄,訴訟纏擾七年,幾近耗盡畢生積蓄,他昨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搣甩瀆職污名。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出錯,撤銷曾的定罪和判刑。終院指曾蔭權過往身居要職,基於公眾利益法庭應就控罪找出確實答案,惟考慮他已服刑完畢,重審不符公義,故不下令重審。曾蔭權發表聲明指,因有太太倍伴和勉勵,他才得以堅持,「讓法庭還我應有的清白」。
記者:楊思雅
現年74歲的曾蔭權偕同太太鮑笑薇、胞弟曾蔭培夫婦、胞妹曾璟璇等正在歐洲度假,昨沒親自到庭領取判詞。他於上訴得直後發表聲明,指長達七年的纏訟,令他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透露訴訟幾近耗盡畢生積蓄。
曾蔭權應傳媒要求公開旅行合照,並親自錄音向支持他的市民致謝,直言:「我哋十分興奮、開心同埋感恩,特別我要多謝一直支持我嘅香港市民,佢哋嘅鼓勵同埋信任,係我多年嚟堅持抗辯嘅重要動力。」
3,500萬訟費或難取回
罪名獲推翻,曾退休後每月所得的八萬元長俸、前特首禮遇包括政府車輛接載、俗稱G4的警方要員保護組人員貼身保護、終身醫療及牙科福利等,以及英女皇頒授的官佐勳章(OBE)和爵級司令勳章(KBE),全部得以保留。至於所花費的3,500萬元訟費,有大狀表明,若法庭認為曾的行為自招嫌疑、或認為他明顯地干犯某些錯誤行為,則難以取回訟費。
聆訊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曾蔭權起初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前年首次審訊時只有一項瀆職罪成,判囚20個月,後來獲減刑至一年;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兩度受審,陪審團皆未能達有效裁決。
涉案控罪圍繞曾2010年處理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租住其中一名申請人、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股東黃楚標公司旗下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判詞指出,陪審團必須證明曾是「明知故犯」(Wilfully misconduct)及行為「嚴重」至構成定罪;但終院直言原審法官陳慶偉就兩者指引陪審團不足。
判詞指由於貪污指控不成立,陪審團需在「非賄賂」的可能性下考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罪,惟陳官對於「非賄賂」的不當行為沒有加以着墨,只吩咐陪審團考慮「明知故犯」可理解為「有意」(deliberate),並非意外、無意或疏忽。
原審指引陪審團不足
終院反駁指,當一名決策者在作出決策時已考慮自身的利益而決定毋須披露,只屬「有意」不披露,並不等同「明知故犯」,因為他沒有忽視披露的責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他有責任披露。終院指,「有意」地不作披露,即使該決定屬錯誤的,亦不等同「明知故犯」或隱瞞;雖然曾在電台節目中有關披露的理由很牽強,辯方亦多番強調曾只算是「道德錯誤」,有關解釋與「有意」不披露脗合,不構成「明知故犯」,惟陳官對此卻隻字不提。
至於「嚴重性」,法官表明若陪審團裁定曾貪污指控罪成,則順理成章可以確立他隱瞞與黃的關係,唯一動機就是貪污;但由於貪污指控不成立,控方針對瀆職罪的交替案情含糊不清,陪審團在評估曾在偏離其職責的性質、程度及可能導致的後果的嚴重性時,必須考慮他有甚麼必須披露、他不申報的動機及他不披露的後果。但終院指,陳官在指引陪審團過程中,並沒有妥當地分析上述因素。
終院並指,雖曾在事發後18個月才交出租約,加上金錢往來情況確實可疑,但儘管如此,若只是感覺有控方所指的不當事情發生,不可構成定罪。至於是否重審,終院指沒人討論若陪審團獲正確指引必會判曾無罪;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基於公義不下令重審。
案件編號:FACC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