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等法院前年裁定,警方不能隨意檢查被捕人士手機的數碼內容,除非情況緊急,否則須有法庭手令。警方上訴,昨在高院聆訊。庭上透露警方有依判決申請手令行事,但原來法庭是否有權批出這種手令,法律上或需商榷,上訴庭昨未下定論。警方指難以判斷緊急情況,建議只要警察有合理懷疑,便可檢查與罪案有關的手機內容,以防證據流失。警方資深大狀呼籲信任警方會秉持專業,針對地搜查資料,及撰寫記錄供法庭問責。
記者:勞東來
案件源於2014年7.1遊行期間,民陣成員岑永根被捕,他質疑警方企圖檢查其手機內容,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代表警方的資深大狀莫樹聯昨指,檢查手機內容旨在獲取證據協助調查,數碼資料可在短時間內流失,例如手機離線後無法存取雲端數據,被捕人士的同黨可登入雲端系統刪除檔案,甚至遙控刪除手機內的資料,盡快檢查有助保存寶貴證據。
莫指所謂緊急情況,是指資料有迫切的流失風險,惟現實中很難評估。此外罪案千變萬化,警方很難在申請手令時預計哪些資料值得搜查。較實際做法是容許警方有合理懷疑時,毋須手令搜查與罪案直接有關的資料,例如最近期的通訊。莫指根據普通法,警方檢取證物時已有隱含權力檢查內容。
若警方濫權可提司法覆核
莫強調「合理懷疑」這條件可保障私隱,萬一警方濫權,涉案者可提請司法覆核,法庭能監察警方,而警方會記錄搜查過哪些資料。法官指涉案者未必會興訟,莫回應說沒有完美答案,大家應信任警方的專業,制訂較寬鬆的指引。
由裁判官簽發的手令,可賦權警方搜查和接管有調查價值的「報章、簿冊、文件、其他物品或實產」。莫指條文似乎不包括手機數碼內容,他曾建議可將文件解釋為包含電子檔案,但原審判詞沒直接回應。法官問,若警方有普通法權力檢查資料,手令問題意義何在。莫引述美國案例,若警方目的是發掘手機有沒有具價值資料,而非急切防止證據流失,則需要手令。法官着各方考慮若無適用手令,如何影響案件。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270/17